

“金诺绿泽及图”与“冒险与挖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失败!
发布时间:2017-10-24
关于第19364892号“金诺绿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9364892号“金诺绿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4410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基本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纸制餐桌用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纸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18596864号“冒险与挖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8046214号“冒险与挖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对本案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冒险与挖矿”及部分图形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冒险与挖矿”相同,两商标整体不能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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