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COSMETEA”商标驳回复审失败了!
发布时间:2017-10-25
驳回复审商标:第19581082号“COSMETEA”商标
引证商标:第5245179号“cometea”商标
重点事项: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关于第19581082号“COSMET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9581082号“COSME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45179号“come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英文部分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他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通知书等有关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字母组合商标“Cosmetea”,与引证商标的独立认读英文部分“cometea”在呼叫及字母构成上相近,且均无一般消费者认知的确切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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