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碧德BIDE及图”、“ANT UP”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发布时间:2017-10-26
驳回复审商标:第20040208号“碧德BIDE及图”商标
引证商标一:第13834937号“小牌及图”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10789747号图形商标
引证商标三:第13747590号“星火石油SPARK及图”商标
关于第20040208号“碧德BI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20040208号“碧德BI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834937号“小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897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47590号“星火石油S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情况将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驳回复审商标:第19336261号“ANT UP”商标
引证商标:第14699112号“ANTOP”商标
关于第19336261号“ANT 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9336261号“ANT 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699112号“ANTOP”商标含义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服务类似,也不至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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