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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德BIDE及图”、“ANT UP”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发布时间:2017-10-26

驳回复审商标:20040208“碧德BIDE及图”商标
 

第20040208号“碧德BIDE及图”商标

引证商标一:13834937“小牌及图”商标
 

第13834937号“小牌及图”商标

引证商标二:10789747号图形商标
 

第10789747号图形商标

引证商标三:13747590“星火石油SPARK及图”商标
 

第13747590号“星火石油SPARK及图”商标

关于第20040208号“碧德BI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20040208号“碧德BI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834937号“小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897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47590号“星火石油S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情况将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驳回复审商标:19336261ANT UP”商标
 

第19336261号“ANT UP”商标

引证商标:14699112ANTOP”商标
 

第14699112号“ANTOP”商标

关于第19336261号“ANT 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19336261号“ANT 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699112号“ANTOP”商标含义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服务类似,也不至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编辑:冰亚@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来源:商评委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guonashangbiaoxinwen/20171026/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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