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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委关于《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16

天津市科委关于《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技术转移体系是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生,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建设和完善我市技术转移体系,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提升城市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科技成果持续产出,技术市场有序发展,技术交易日趋活跃,但也面临技术转移链条不畅、人才队伍不强、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系统设计,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技术转移体系,全面提升科技供给与转移扩散能力,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

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7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技术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明确提出要优化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发展技术转移机构。2017年7月26日市人大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津人发〔2017〕24号),明确提出了鼓励设立各类各级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技术交易市场。为此,市科委认真研究,充分调研论证,结合《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文件,制定了《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总则、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认定与管理、扶持与促进、附则等五个部分。

总则部分明确了技术转移、技术转移机构的定义,以及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部分详细列出技术转移机构的业务范围,鼓励区县、高校、院所、企业等不同主体建立不同服务内容的技术转移机构,明确了综合性服务机构的作用。示范机构的认定与管理部分明确提出技术转移机构实行登记制,示范机构实行评定制。未经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不得参与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明确了申报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示范机构的申报和认定程序、示范机构管理要求以及有效期限等内容。扶持与促进部分提出了市区两级科技主管部门对于支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意见。附则部分对机构和个人的职业行为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惩戒措施。对试行办法规定了年限和解释部门。

三、对于关键问题的解读

(一)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不同

技术转移机构实行登记制,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的机构都可以进行登记。示范机构实行认定制,在已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中,根据示范机构认定条件进行认定,认定通过后给予“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

(二)哪些机构可以进行登记

凡是业务范围符合《办法》规定的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内设机构都可以进行登记,如我市各区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各高校成果转化中心、各科研院所育成中心或推广中心、各生产性企业技术转移部门、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众创空间,以及社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市科委将对纳入登记范围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开展培训。

(三)未经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是否可以申报示范机构

根据《办法》规定,未经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不能申报示范机构。但是未经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可以同时进行登记和申请示范机构认定,未经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只申请示范机构不予受理。

(四)如何申请示范机构的认定

已登记的天津市技术转移机构,只要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条件,都可以申请认定。申请认定的机构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至各区科委或各局级科技主管部门,各科技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后,报送市科委。市科委将根据规定组织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评审后,市科委根据专家意见择优认定“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为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与原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五)技术转移机构登记(信息更新)、认定的示范机构有效期是多长

技术转移机构可随时进行登记。登记后的机构应在每年年初进行信息更新,便于市科委制定和落实政策、开展活动。未进行年度信息更新的机构,将不纳入市科委下年度技术转移工作统筹范围。连续两年未进行信息更新的机构,将取消天津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号。市科委根据全市技术转移机构发展状况和业务开展情况,组织示范机构认定工作。认定通过的示范机构有效期限为三年,每三年评估一次。

(六)对于已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和认定的示范机构如何支持

市科委将已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纳入技术转移创新体系,对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按照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于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支持其能力建设,并择优推荐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各区科委、各局级科技主管部门也会根据本管理办法,将发展技术转移机构纳入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范围,并提供服务和支持。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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