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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16

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技术转移机构健康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京津冀科技协同创新,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津人发〔2017〕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服务等机构,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机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也可以是法人单位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各区科委、各局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技术转移机构的组织协调,市科委负责天津市技术转移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鼓励各区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汇总区域内科技型企业需求,引进优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产业化;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设立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的市场开拓、营销推广、售后服务,将创新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科学提出技术需求,精准转化先进成果;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应为成果转化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全市形成互联互通的技术转移机构体系。

第七条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枢纽作用,连接各区域、科研单位、企业和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第八条为提高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一个或几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第三章示范机构的认定与管理

第九条天津市技术转移机构实行登记制。符合业务范围的各类机构根据本办法,随时申请登记。登记后的机构应在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工作情况填写《天津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信息更新)表》,进行信息更新,并报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市科委。未进行年度信息更新的机构,将不纳入市科委下年度技术转移工作统筹范围。连续两年未进行信息更新的机构,将取消天津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号。未经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不得参与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

第十条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认定制。市科委根据全市技术转移机构发展状况和业务开展情况,认定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显著、模式明确的示范机构,使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择优推荐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十一条申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天津市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二)成立两年以上,有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及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的成功案例;

(三)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四)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办公设备、信息平台;有稳定的客户群、一定数量的专家咨询队伍、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来源。

(五)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符合规定的专职技术人员,独立法人机构专职人员在8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专职人员在5人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科技人员比例占从业人员总数的50%以上。

(六)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七)服务业绩显著,经营状况良好;

(八)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连续两年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从未败诉。

第十二条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程序:

(一)经登记的各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示范机构要求和基本条件,自愿提出申请。

(二)申请认定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

2.独立法人机构须提供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内设机构须提供主管部门同意建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人员信息表,以及管理和科技人员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4.上年度该机构从事技术转移中介的合同和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推广成果、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法人机构须提交上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法人内设机构须提供由法人单位出具的经费收支财务报告;

6.上年度组织交流活动、技术培训、讲座和服务企业情况证明材料;

7.反映机构信誉和在行业内影响、地位的(荣誉、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其它证明材料。

(三)各机构按要求填写《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提供附件材料,报各区科委、各局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科委。

第十三条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程序:

(一)市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市科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认定“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予公布。认定为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与原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四条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评估一次。在有效期内的示范机构每年年初应向市科委报送上年度绩效报告。

第十五条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市科委递交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变更报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机构,其示范机构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机构,重新核发资格证,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示范机构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示范机构资格。

第四章扶持与促进

第十六条市科委将发展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队伍纳入技术转移创新体系建设的内容,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能力建设给予支持,对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按照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各区科委、各局级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将发展技术转移机构纳入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范围,并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市科委在示范机构认定过程中如发现申报单位所报内容不实,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其示范机构称号或参评资格,纳入天津市科技计划诚信体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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