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杰知识产权公司logo
纳杰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正规备案单位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 高新认定高新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IP贯标

纳杰24小时咨询热线

纳杰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
科技创新

您的位置:主页 > 项目申报 > 法律法规 > 科技创新 >

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7-11-30

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意见》(宁委发[2015]19号)、《南京市高水平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宁政发〔2012〕247号)和《关于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和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意见》(宁政发〔2014〕138号),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进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产业竞争力优势,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设立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277号),为保证专项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科委(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使用,专项用于推进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市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并有重点地发布申报指南。

第三条市科委(知识产权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是:

(一)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四)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是: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科委(知识产权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包括: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市科委(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授权发明专利及专利创造大户资助;

(二)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计划(包含专利产业化、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三个专项);

(三)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开发利用、“正版正货”示范创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四)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和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五)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培育;

(六)优秀专利奖、专利保险和专利运营补助;

(七)其他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相关的费用。

第七条授权发明专利

(一)资助对象:授权发明专利地址属南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资助内容: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规定标准,按价值高低分四个等级,未被列入省级资助项目的授权发明专利,市知识产权局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和资助程序详见附件)。

第八条专利产业化、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参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宁科规〔2013〕3号)的要求管理和实施。

第九条南京市专利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按照《南京市专利技术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宁知[2008]1号)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条南京市优秀专利奖的评选按照《南京市优秀专利奖评选办法》(宁知[2007]3号)的要求组织申报、评选。

第十一条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按照《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意见》(宁知[2007]8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专利信息开发利用、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运营项目及专利创造大户、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补助;知识产权保护示范街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平台建设项目补助,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和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意见》(宁政发〔2014〕138号)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指导意见》(宁知【2012】29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正版正货”示范创建专项资金按照《南京市“正版正货”承诺推进计划示范街区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宁知【2013】20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以上第9至14条所涉及的各类补助及奖励时间与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时间同步。

第十五条市科委(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和申报个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经纪律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市科委(知识产权局)三年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委(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20日起施行,原《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科规﹝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京市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和资助程序

2015年9月8日

附件:

南京市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和资助程序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标准

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规定标准,按价值高低分四个等级,具体确定条件如下:

(一)筛选高价值专利的条件

通过权利要求数、专利申请区域数、技术适用范围和专利代理情况四个主要指标来分析授权发明专利文件,筛选高价值专利。

1.权利要求数是指国内授权专利文本中权利要求的个数;

2.专利申请地区数是指同一专利在中国以外提交申请的国家或地区数量;

3.技术适用范围是指专利涉及的IPC分类的数量;

4.专利代理情况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或经确认具有专利文件撰写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提交的专利文件。

(二)高价值授权发明专利等级标准

A级:指达到权利要求数、专利代理情况、技术适用范围、专利申请地区数4个指标。

B级:指达到权利要求数、专利代理情况、技术适用范围3个指标。

C级:指达到权利要求数、专利代理情况2个指标。

D级:指达到权利要求数1个指标。

以上四个等级高价值专利由省知识产权局筛选,并确定最终资助项目及金额。资助金额每件奖励4000元至8000元。未被列入省级资助项目的授权发明专利,市知识产权局给予每件不高于2000元定额资助。

二、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程序:

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即可到所在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备案材料

申请人须向所在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供下列材料:

1.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提交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后退还,复印件留存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备查。

2.申请人地址、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需即时到原办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如因未即时办理而造成无法联系专利权人的,视为专利权人自动放弃政府资助。

(二)组织筛选

各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完善授权发明专利相关资料信息,市科委(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对资助项目进行核实,上报省知识产权局筛选,由省知识产权局确定四个等级高价值授权发明专利的最终资助项目。

(三)资助时间

授权发明专利资助针对时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资助资金

由市财政局于当年年底下拨。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经费通过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发放。

三、其它事项

专利申请人符合专利申请费减缓条件的向市科委(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费减缓请求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经市科委(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可申请办理专利申请减缓证明。办理地点: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4区市科委窗口(江东中路265号)。相关具体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如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注册公司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qita/20171130/1451.html

上一篇: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北京市密云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暂行)
Copyright 2019-2020 纳杰知识产权版权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新世界中心写字楼B座7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