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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7-12-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3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7年底前,形成区、镇街二级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区政府、各镇街及各区属部门均应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第三条区政府法制办是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处理区政府法律事务,组织专家和律师参与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各镇街、各区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条件的镇街和执法量大且执法任务重的区属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政府法制机构,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具备条件设置专门政府法制机构的,可以设置政府法制专门岗位,保证有专职人员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尽责、敬业、高效的工作原则,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为区政府、各镇街及各区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重大项目洽谈,协助起草、审查各类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书;

(三)为诉讼、复议、仲裁、执行以及其他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意见;

(四)代理诉讼、仲裁、执行等诉讼法律事务或者为重大、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服务;

(五)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信访接待和随同领导下访活动,为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七)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擅长整合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应当熟悉本部门、本领域的法律规范。在新招录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时,条件具备的,应当招录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招录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的人员,并逐步过渡到招录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

(三)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在所从事的法律研究与教学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四)熟悉区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讲政治、顾大局,工作责任心强。

第四章聘用程序

第八条区政府、各镇街及各区属部门应当按照“谁聘任谁管理”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北京市及密云区行政事业单位法律定点服务单位中聘请若干名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九条区政府在法律定点服务单位中选择1家律师事务所和不同专业特长的律师组成区政府法律顾问团。

各镇街及各区属部门应当在法律定点服务单位中聘请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法律事务少的镇街和区属部门可共同聘用律师承担法律顾问工作。

第十条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应当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一条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任期为1年,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聘用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复印件报区政府法制办。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实行会议决定和指定专人承办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重大法律事务由区政府法制办召集区政府法律顾问集体讨论决定。一般性法律事务由区政府法制办指定专人办理。

第十三条区政府法律顾问不能参加重大法律事务集体讨论的,应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区政府法律顾问对指定法律事务,应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承办人姓名。

区政府法律顾问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相应工作的,应向区政府法制办作出书面说明,经同意后可以延期。

因情况紧急通过口头提供法律意见的,区政府法律顾问也应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区政府法律顾问认为指定工作属于重大法律事务问题的,可以向区政府法制办提出书面意见,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法律事务少、尚不需要聘请律师的单位,在出现法律事务时,经主管副区长批准,可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团给予法律服务支持,以保证这些单位在节约政府开支的同时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

区政府、各镇街及各区属部门标的额较大的民事诉讼、涉及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及重大疑难行政诉讼事项,经主管副区长批准,可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受指派、委托的法律事务按时、保质完成;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违反上述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经区领导批准,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在组织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时,要为其参加会议、开展调研、查阅资料、独立发表意见等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十九条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期间,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应当建立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聘用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上一年度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依据。

第二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纳入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二十三条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所需经费,纳入政府及各单位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的管理办法》(密政办字〔2006〕1号)同时废止。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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