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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指导规范

发布时间:2018-01-18

海淀区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指导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首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指导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企业创新能力的可持续提升提供制度保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知识产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其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艺等。

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海淀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推荐性规范,提出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方针、体系要求、资源管理、运行控制、合同管理等内容,全方位地规范了企业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知识产权事宜,为企业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供指南。企业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自身情况差异,可以在执行本规范的基础上作出补充,也可结合自身特点进行选择性应用。

第四条本规范将与海淀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政策配套实施,区知识产权局将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专家等为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体系进行辅导和服务。海淀区对于企业进行相关资助时,优先考虑开展此项工作且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方针、目标和基本要求

第五条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针是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长期规划,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战略方向,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针要与企业经营发展方针和研究开发方针三位一体,有机融合。

第六条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应当: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体现企业的特色、优势和企业文化的精神与要求,与企业文化相协调;

(三)由企业最高管理层颁布,并贯穿在知识产权管理目标中;

(四)使企业全体员工知晓,并明确本职工作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针的关联性。

第七条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目标是能够定期评估的知识产权工作计划,是评价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有效性的重要指标,如知识产权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应当:

(一)与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针相一致,在经营目标、研发目标中体现知识产权指标;

(二)能够评估;

(三)被相关责任人员明确知晓;

(四)由企业最高管理层确定和颁布;

(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确保其与企业发展相适应。

第九条企业应当定期评价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对能否实现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做出分析和评价,以发现问题,保障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为实现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确保企业知识产权方针和目标的实现,企业应当:

(一)制定文件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明确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和资源保障;

(三)确保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护与运用有明确的管理流程;

(四)进行知识产权人才和文化建设;

(五)通过持续改进保证知识产权管理执行效果。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据自身性质和规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制度,并对制度进行持续的检查与改进。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实施制度,例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手册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内容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管理的适用范围;

(二)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工作权责与管理分工;

(三)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护和运用;

(四)其他执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所需的事项。

第十三条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人事制度、保密制度、文件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奖励制度、外包制度等。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人事制度,其内容至少包括:

(一)新进员工的管理。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要求;对其既有知识产权和所承担相关义务进行了解,以避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二)离职员工的管理。涉及企业重要知识产权的员工离职时,应进行面谈;必要时,签订离职协议,明确特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制度,其内容至少包括:

(一)人员管理。界定有接触企业相关机密的人员,并设定不同机密等级的接触权限;

(二)设备管理。对重要文件,管理使用人员、目的、方式,如研发环境保密制度,保留好实验室使用记录、实验仪器使用记录等文件。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文件管理制度,其内容至少包括:

(一)对制度文件的管理。制度文件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运作依据,包括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和特定知识产权事项操作流程,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取得流程等,制度文件应便于企业员工查阅;

(二)对记录文件的管理。记录文件是记载知识产权管理运行的文件,是核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依据,包括教育培训记录、管理审查记录、研发前期记录、研发过程记录等,记录文件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三)对外来文件的管理。外来文件是指所有非企业内部颁发的文件,包括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与其他单位的来往文件等;对于可能成为证明证据的外来文件确保其完整性,应明确取得时间和取得来源并且确保其存取受到管控,明文规定其保存方式与期限;

(四)上述文件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审查制度。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应当对合同进行知识产权审查并保留知识产权条款项的审查记录。

第十八条将知识产权业务外包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外包制度,由于具体提供服务的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会影响企业将要取得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和效力,建议制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的遴选机制。

第四章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及资源保障

第十九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应当属于企业最高管理层。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需要,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能包括:

(一)确保企业知识产权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实施并且维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流程;

(三)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效果;

(四)负责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建设、管理和利用;

(五)负责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与应对;

(六)负责企业员工知识产权教育和意识培养;

(七)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的沟通联络,及时了解、掌握各类知识产权政策的调整和变化情况;

(八)协调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务。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当是企业员工。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企业所属行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专门经费保障。知识产权专门经费应当包括:

(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工作经费;

(二)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经费;

(三)取得和维护知识产权的经费,例如申请专利的经费、维持商标的经费等;

(四)知识产权管理所需的其他经费。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需要配套相关资源,以确保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顺利运行,包括:

(一)软硬件设备,如知识产权管理软件、数据库、计算机和网络设施、门禁设备和保密文件柜等;

(二)办公场所(地);

(三)其他知识产权管理所需的配套资源。

第五章知识产权的取得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制定知识产权取得流程,所有知识产权取得过程应遵循企业知识产权取得流程进行。

知识产权取得是指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权利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企业根据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知识产权取得的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所需要的知识产权的种类及取得方式、途径,并确保知识产权权利形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指派员工参与知识产权取得的相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企业可以通过进行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活动,或者通过技术开发的形式原始取得知识产权;也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转移、公司合并等方式,继受取得所需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企业通过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活动原始取得知识产权的,在立项前,应当进行知识产权检索,避免侵权和重复开发,并应当保存完整的知识产权检索报告。

项目开发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知识产权的跟踪检索,确保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活动中真正的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如发明人员、设计人员),保存好设计研发相关记录文件。

第三十一条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转移取得所需知识产权的,应当进行知识产权检索,查明待转移知识产权的权属状态(如权利人、权利存续状态等),并在知识产权转移合同中注明所转移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转移范围(如地域范围、时间范围)以及转移的附加条件。

知识产权转移的方式包括知识产权转让和知识产权许可,例如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商标使用许可等。

第三十二条企业通过公司合并或投资等方式取得知识产权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知识产权资产清单,确认其知识产权资产状况,尽到尽职调查义务,并且在合并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章技术开发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三条企业通过技术开发取得知识产权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注明双方应遵守的保密义务。

技术开发包括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

第三十四条企业通过技术开发方式原始取得知识产权的,在立项前,应当进行知识产权检索,避免侵权和重复开发,并应当保存完整的知识产权检索报告。项目开发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知识产权的跟踪检索,确保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技术开发时,应确定研究信息发布审批流程,确保企业对研究信息发布知情。

第三十六条研究信息包括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信息、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信息、技术开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信息、技术开发研究方向调整信息、技术开发最终成果信息等。

第三十七条研究信息发布包括就技术开发项目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参加学术或行业交流、组织成果鉴定等。

第三十八条技术开发研究成果决定申请专利的,应当先进行专利申请,后发表论文或组织鉴定。

第三十九条对于保密的技术开发研究成果,应当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表论文,组织成果鉴定应当进行保密鉴定。

第七章知识产权的维护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制定知识产权维护流程,所有知识产权维护过程应遵循企业知识产权维护流程进行。

知识产权取得是指企业维持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知识产权的维持涉及时限、记录、费用三个方面的要求。

无论是企业自身办理还是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都应了解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发出的通知内容。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拥有的各类知识产权进行内部评价,决定是否放弃或者维持该知识产权,以降低管理成本。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要报企业的最高管理层研究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决定不再维持某项知识产权时,应经企业最高管理层批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得自行评估决定放弃知识产权,以免对企业造成损失。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保护自有知识产权:

(一)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经营目标,在销售、宣传过程中体现自有知识产权;

(二)当存在自有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的疑虑和现实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搜集证据、向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举报等。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了解各个经营环节中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流程:

(一)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所采购标的物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二)企业在对外合作生产过程中,应在合作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相应知识产权权属或者相应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范围;

(三)企业在进行产品销售、展览前应制定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或风险规避方案,有条件的企业宜及时跟踪企业相关产品、技术的侵权以及被侵权情况;

(四)当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疑虑时,企业宜收集相关知识产权数据,进行检索分析,确定侵权风险是否存在;

(五)当遭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时,企业宜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预案,考虑采取回避设计或进行诉讼准备等措施,积极应对,降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第八章知识产权的运用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知识产权运用策略,并制定知识产权运用流程,所有知识产权运用过程应遵循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流程进行。

知识产权运用包括知识产权实施、许可、转让、资本化、商业储备、商业阻击、商业联盟等。

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制定知识产权运用策略前,可以根据知识产权评估原则对自有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建议进行知识产权评估:

(一)继受取得经营发展所需知识产权时;

(二)运用自有知识产权前;

(三)设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规划阶段;

(四)产业出现新产品、新技术趋势;

(五)新技术标准开始研发或公布;

(六)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变动时。

第四十八条企业可以以下列方式实施自有知识产权:

(一)生产自有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使用自有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方法;

(三)在产品上加注自有知识产权标记。

第四十九条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将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获得许可费增加利润;或者与竞争对手交叉许可,实现共赢。

第五十条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将自有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以加速资金周转,扩大盈利能力。知识产权转让应:

(一)经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汇报企业最高管理层并获批准;

(二)订立书面的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三)根据企业经营目标选择合适的收款方式。

第五十一条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实现自有知识产权的资本化,知识产权资本化包括技术出资、商业运作和质押贷款等:

(一)企业可以将知识产权折价作为对企业的技术出资,建立合资公司或者组建知识产权专营持股公司;

(二)企业可以将自有知识产权组合打包,增加商业优势;

(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融资。

第五十二条企业可以储备知识产权,以便在市场竞争中为企业经营目标服务:

(一)企业可以就具有竞争潜力的技术或设计申请知识产权申请,占领行业高点;

(二)企业可以有选择地引进具有一定先进性和发展潜力的核心知识产权,短期增加技术储备,有效提升技术竞争,实现战略跨越;

(三)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知识产权性质,规划知识产权储备,进行知识产权布局。

第五十三条企业可以合理利用自有知识产权,阻击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并且降低他人对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的侵害:

(一)公开不需要申请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阻止他人利用相同成果获取知识产权后的恶意讹诈;

(二)合理规划知识产权取得行为,消除潜在的知识产权壁垒;

(三)在知识产权布局中增加防御性知识产权。

第五十四条企业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其他企业组成商业联盟,增强经营实力,主要方式有:

(一)在联盟内将自有知识产权作为交易筹码与联盟企业互换使用,构建专利池;

(二)以知识产权为基础,与联盟企业共同推动技术标准,增加企业的行业话语权;

(三)与联盟企业共同对抗知识产权壁垒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第九章知识产权人才与文化建设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开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尤其是企业最高管理层应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意识。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当对全体员工和新入职员工开展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方式可以多样,如讲座、培训、内刊、网站和宣传资料等。企业管理者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按期订阅知识产权的有关报刊和资料,积极通过网络、会议等渠道及时了解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发展情况。

第五十七条企业应当开展针对法务、研发、人事和行政部门的相关知识产权业务培训。

第五十八条企业应当开展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知识产权专(兼)人员的培训,着力加强知识产权知识、技能和经验的全面培训。

第十章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自我监督和自我完善机制,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施的各个环节以及各环节中产生的效果进行监督、分析和改进。

第六十条企业应当设立内部监督程序,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产生的效果进行比较,为了有效地了解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实施效果,内部监督应定期进行。方法主要为管理审查和监控网络等。

第六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目标、实施效果和审核结果,综合分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施所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第六十二条企业最高管理层应当根据分析结果报告,适时调整知识产权管理目标或修正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第六十三条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析报告,从企业知识产权体系本身或者体系实施环境、目标规划执行等方面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

第十一章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小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照前述规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指定企业员工负责知识产权事务,制定文件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持续改进。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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