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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发展促进创新驱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01-19

越秀区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发展促进创新驱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和《广东创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示范省规划(2013—2020年)》,开展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每年视区财力情况,设立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不少于800万元,用于资助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鼓励专利申请

第三条资助专利申请。对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每年新增专利申请给予资助。其中对新增国外发明、PCT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按每件1500元予以资助,对新增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按每件500元予以资助。

新增专利申请是指新增专利申请量中所包含的专利申请。新增专利申请量是指每一自然年比上一自然年增加的专利申请量。

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新增专利申请集中进行资助。

第四条奖励专利大户。对区专利申请量排名前十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给予“专利大户”奖励。“专利大户”奖励以加权专利申请量计算:

加权专利申请量=PCT国际专利申请量×6+发明专利申请量×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

以上所述专利均指于评奖周期内申请且专利第一申请人地址在越秀区内的专利。申报主体该年度应申请至少一项发明专利或者PCT国际专利。加权专利申请量相同时,按照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申请量、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的次序由高至低排序评奖。对被评为“专利大户”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每个单位1—3万元的奖金奖励;对被评为“专利大户”的个人,给予每人0.5—1万元的奖金奖励。

第五条奖励优秀代理机构。对代理区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优秀专利代理机构”奖励。“优秀专利代理机构”奖励以加权专利代理量计算:

加权专利代理量=PCT国际专利代理量×6+发明专利代理量×3+实用新型专利代理量+外观设计专利代理量。

以上所述专利均指于评奖周期内代理且专利第一申请人地址在越秀区内的专利。申报主体该年度应代理至少一项发明专利或者PCT国际专利。加权专利代理量相同时,按照PCT国际专利代理量、发明专利代理量、实用新型专利代理量、外观设计专利代理量的次序由高至低排序评奖。对于加权专利代理量居申报专利代理机构前五名的,给予每个机构1—3万元的奖金奖励。

第六条配套专利奖。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配套资助;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专利项目同时获得多个级别的专利奖项,仅配套最高级别的奖项。

第三章推进专利运用

第七条配套资助国家、省、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对国家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按50%的比例予以配套资助,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40万元;对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按40%的比例予以配套资助,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按30%的比例予以配套资助,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推动区内专利技术的实施与应用。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区内专利项目给予实施资助。申请人在越秀区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产业化能力的,可申请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对区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助额度每个不超过35万元;对区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助额度每个不超过25万元。

同一专利项目仅按最高金额进行资助,不进行重复资助。

第八条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区知识产权重点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可申请贴息。贴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贴息计算公式为:

贴息额=贷款额×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贷款期×50%。

第四章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条补贴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对于当年参与知识产权“贯标”评审并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每家不低于10万元的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建立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知识产权活动。

知识产权“贯标”企业是指贯彻落实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广东省《创新知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用规范》的企业。

第十条奖励专利联盟。每年评选并奖励一批企事业单位、专利联盟的优秀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或个人。由30家以上本区企业及有200项发明专利组成专利联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后,专利联盟每扩充20家本区企业及注入100项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引进优秀人才。积极引进和培养一批能推动区知识产权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高端人才,其中凡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为区高层次人才的,可依规享受经费资助、住房保障、落户待遇、医疗保健、子女入学等多方面的政策奖励。

第十二条加强示范引导。每年认定一批区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重视专利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的企业。对被认定的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2万元的资助。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指知识产权战略运用初见成效,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应对纠纷的能力强,知识产权量多质高,知识产权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知识产权工作特色鲜明的企业。对被认定的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的资助。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由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包括发布通知、企业申报、审核认定、公开公布、发放证书等流程。

第五章支持专利维权

第十三条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合法发明专利权受到侵害,导致发生调查费用、诉讼费用的,按照被侵权方实际发生的调查费用、诉讼费用的30%予以资助,每件最高3万元。

第六章优化创新服务

第十四条资助入驻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营知识产权服务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60%以上,新入驻知识产权产业园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于入驻后的第二个年度给予一次性资助。固定在职职工达到10人以上(专利代理机构需拥有专利代理人3人以上),年度新增专利代理量200件以上(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占代理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在30%以上)的资助10万元;固定在职职工达到30人(专利代理机构需拥有专利代理人8人以上),年度新增专利代理量400件以上(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占代理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在30%以上)的资助20万元。园区新入驻企业其它资助标准参照区的规定执行。

年度新增专利代理量是指每一自然年比上一自然年增加的代理区内专利申请量。

第十五条购买专利公共服务。购买国际专业化专利数据库检索服务,提供给区内知识产权重点企业免费使用,促进企业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十六条资助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载体。推动知识产权服务载体建设,建设1—2个知识产权产业园区。

对入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成果孵化运用企业超过100家,相关从业人员达1万人,其中1000人以上熟悉知识产权管理、咨询、运营、信息分析、法律等知识产权实务的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环境改造等配套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高新认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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