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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振兴生态工业三十九条
发布时间:2018-03-29遂昌县振兴生态工业三十九条
为着力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出台《遂昌县振兴生态工业三十九条》。通过意见引导,进一步营造合力扶工氛围,推进全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形成“三区共竞”新常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企业家创业奖。对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且当年企业上缴两税占销售收入2%以上(含政策性减免及其它免抵税款),分别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企业推荐1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2.县长特别奖。对工业企业年纳税新增超3000万元或连续三年纳税累计新增3000万元,一次性给予企业负责人(由企业推荐1人)奖励2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实物。
3.扶持新办企业。新办企业以投产之年的销售收入为基数(投产之年生产未满6个月的,以第二年作为投产之年),其后1-3年按企业新增销售收入(与往年最高销售收入比,下同)的1%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外资项目和固定投资额超5000万元的项目,其后1-5年按企业新增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该项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部分。
新建工业项目(矿山采掘业除外)竣工投产后,对设备投资按分档计补办法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投资额(以税务发票为准)100-500万元部分按2.5%补助,500-1000万元部分按3%补助,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按3.5%补助。
降低新办企业履约保证金收取额度,从每亩5万元减至每亩2万元。
4.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新投资方占总股本50%以上,或成为第一大股东且占总股本40%以上的,且重组后注册资本不小于1000万元的,以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为标准,全额奖励给企业。在兼并重组后,以被兼并企业前三年地方贡献部分平均数为基数,按照重组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为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50%奖励。
5.加快项目建设。对新供地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剔除土地出让金部分)的工业投资项目,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分别一次性给予12个月之内取得不动产证并开始试生产的,奖励30万元、50万元,18个月之内取得不动产证并开始试生产的,奖励20万元、30万元。
6.创新土地出让方式。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鼓励采用出让年限小于50年、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
7.突出亩均效益。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工业出让用地并按承诺投产的,项目投产后五年内任意连续两年亩均产出、亩均税收均达到入园时《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一次性给予每亩1万元奖励。
二、推进转型升级
8.支持“腾笼换鸟”。县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腾笼换鸟”相关事宜。完善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保障机制和破产企业税费优惠政策。部分资产处置时,对原企业之前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原企业承担;对资产处置时涉及相关土地、厂房等过户的,税费由受让企业承担。交易过程中涉及县级有关行政规费,给予全额奖励。上述受让企业享受新办企业的政策,土地使用税参照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减免政策给予优惠。对司法拍卖进入三拍的企业,酌情由国资公司出面收购。
9.支持“空间换地”。我县工业企业在原有土地使用范围内,经批准实施的加层或翻建改建扩建扩大生产用房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城市配套费;容积率达到当时执行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相关行业标准以上的,给予新增生产性用房每平方米30元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提高土地利用率项目需附建设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土建工程验收证明及厂区建筑容积率证明(“零土地”技改项目不需提供)。对新取得工业用地的企业,新建厂房三层以上的,第三层及以上厂房按每平方米30元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10.力推“机器换人”。对于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经主管部门认定,按照设备购置款的20%给予财政补助;单个企业此项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就高不就低,不与技术改造及其他补助重复享受)。
11.鼓励技术改造。对全县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实际投资额5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属于《丽水市工业产业集聚发展产品技术导向目录》、《丽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和拥有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标技委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项目,竣工投产后,对设备和辅助设施及所购买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技术支出(专利、专有技术支出不超过可补助投资额的15%)给予8%财政奖励(以税务发票为准);其他产业项目,对设备投资额100万元的以上的,给予6%的财政补助;上述两类项目,属发明专利、省级以上高技术、省技术创新、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省优秀新产品等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产业化项目以及取得省级以上免税确认的进口设备,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上浮1百分点补助。此项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
三、推进两化深度融合
12.鼓励企业投资应用信息化项目。对当年企业信息化项目软硬件投入总额3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按实际投入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额最高限额100万元。
13.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信息化类项目和资质。企业项目申报并被列入国家、省、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颁发的信息经济核心产业发展类、信息技术应用类等技术创新项目,通过验收(鉴定)的,给予企业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新产品开发项目同系列只奖励一次;企业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颁发的信息经济核心产业和信息技术应用类资质,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以上项目、资质获得上级直接财政资金补助的,县级不再重复补助。
四、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14.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国家级奖励3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市级奖励5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首次认定之年起三年内上交的增值税留县部分按80%返还给企业,用于技术研发、改造;经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复审通过之年起三年内上交的增值税留县部分按40%返还给企业,用于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年起六年内上交的增值税留县部分,前三年按60%、后三年按30%返还给企业,用于技术研发、改造。(根据国家对增值税分配政策的变化,按相应的比例调整)。
支持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获得省级以上并列入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内的新产品奖励5万元,该新产品自认定之年起五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100万元;年销售收入每递增100万元,奖励资金增加3万元,单个产品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新纳入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内的高新技术产品,自纳入统计之年起五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100万元,年销售收入每递增100万元,奖励资金增加2万元,单个产品累计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当年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范围的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率排名,对前三名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开发新产品。获得科技部门命名的省级以上新产品奖励3万元。企业自行研发的省级以上新产品和技术创新产品(含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或引进国家和省级新产品、技术创新产品(含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认定或引进之年起五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100万元,年销售收入每递增100万元,奖励资金增加1万元,单个产品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个产品同时包含新产品、专利产品、纳入高新统计目录产品等要件的,不得重复享受;多项专利集中在一个产品或一类产品上的只享受一次,销售收入应提供税务发票为证)。获得经信部门命名的省级以上新产品、首台套产品、技术创新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5.构建科技创新平台,完善创新服务体系。
被认定为行业(区域)科技创新平台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一次性给予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25万元、市级奖励10万元。
支持企业与名院名校名企共建创新载体。建立或引进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区域创新服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
打造与产业转型升级密切挂钩的孵化平台体系,大力构建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工作经费。
积极引进和培育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对经认定具备资质的、为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新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重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奖励10万元。
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企业自行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经科技、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后,按实际支出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与科研机构、其他企业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发活动,政府以科技创新券给予支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由科技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16.鼓励企业(行业)研发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本县企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户籍地在本县(以专利授权日为准)的自然人,其当年所获得授权的国内有效专利中,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补助2万元(不含省补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5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1000元。其当年通过PCT专利申请所获得授权的有效国外专利中,发明专利每件补助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2万元(一项专利限一国奖励)。
获得国家、省、市、县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获得丽水市轻型知识产权企业管理试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依照法律积极参加涉外专利的诉讼,对诉讼结果取得胜诉的案件,本县企业每件案件给予50%的诉讼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加强专利数据库建设,对企业建成专利数据库并正常运行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本条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
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贯标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认证一次性再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对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其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利息按百分之五十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7.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重点培育和支持遂昌县战略性产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具体参照遂昌县智慧生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18.建立金融机构抽压贷制约机制。对抽贷压贷的银行,县政府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一是纳入县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评内容;二是在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时,竞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抽贷、压贷行为的,经县竞争性存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认定,可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经济发展贡献指标不得分;抽贷压贷特别恶劣的,逐步取消该行财政专户的设立。
19.帮助企业转贷周转。在续贷手续完备的前提下,由企业家协会和遂昌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提供全额转贷周转金。
20.积极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企业为上市挂牌完成股份制改造,且注册地在遂昌县境内的企业,由县金融办审核后奖励50万元;对完成企业股改并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再给予奖励150万元,对成功转板上市的再给予奖励500万元。对直接在主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资本市场(含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至遂昌的)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700万元。省、市级有奖励的,不重复享受。
21.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县财政对遂昌县正达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资至2亿元,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根据《关于推进政银企合作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通知》(浙经信企资〔2014〕354号)文件精神,积极引导银行信贷资源服务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矛盾。推动政银企合作平台建设,推进“助保贷”、“税易贷”等产品,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六、加强企业品牌建设
22.培育“三名”工程。激励“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加快发展。对列入省、市、县“三名”培育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省、市、县级奖励不重复。
23.支持标准化创建。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奖励50万元。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浙江制造”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市级县级地方标准规范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此条农业、服务业参照执行)。
24.鼓励争创品牌。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不含司法认定、下同)、省级名牌(含“浙江制造”品牌)、市级名牌的,国家级奖励3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市级奖励3万元。(名牌农业、服务业参照执行)。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下同)、省市著名商标的,国家级奖励3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市级奖励3万元。首次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奖励8万元。首次获得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守信用、重合同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商标、商号、守信用、重合同单位等农业参照执行)。
25.提升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开展环保、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用工制度等各种体系认证。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8000安全体系、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OHSA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31950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有机产品、绿色产品、HACCP食品国际质量体系、TUV欧盟安全认证、UL美国安全认证等各项非强制标准认证以及为应对欧盟ROHS、EUP、REACH等指令、日本肯定列表等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而进行的各项认证的,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七、鼓励节能减排和循环发展
26.促进节能减排。企业新研发、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投资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部门备案),竣工验收后,按项目工艺改造或新增设备投资额(以税务发票为准)的8%给予奖励,该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不得与技改项目重复享受。对开展合同能源管理(EMC),实行节能改造,且技术先进、节能效果明显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
27.推进绿色经济。加大重点耗能、耗水和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实施推进力度。企业当年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给予6万元奖励;获得省绿色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省、市级节能示范企业审核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奖励;列入省级以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电、节水技术目录的企业,或列入国家节能减排、污染物防治技术目录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列入省、市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的奖励。
28.鼓励燃煤改造。对年燃煤1000吨以上的项目,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进行煤改天然气的,给予期限三年每标准立方天然气(凭合法凭证,并按规定上账)0.3元补助;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对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用电实行优惠电价。2016-2017年,燃烧(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免收基本电费。
八、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
29.鼓励进出口。对生产企业销售的产品,基数内(上年数)给予销售1%的奖励,超基数部分给予2%的奖励。流通企业按生产企业50%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年度自营进口额(以上年数为基数)超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3亿元以上(含3亿元)、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0.支持企业参加国(境)内外展览展销会(以下简称展会)。对企业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境)外国际性展会,其摊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参展人员生活费、交通费每次每人亚洲地区资助2万元、其他地区(含西亚地区)3万元;企业自行参展的按商务部门组织标准7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次限2人,每次摊位费资助上限10万元。支持企业参加商务组织的国内国际性展会(不包括广交会、华交会),其摊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其他费用在省内参展每家企业资助0.4万元,在省外参展每家企业资助0.6万元。每次摊位费资助上限10万元。参展广交会每年每家企业摊位费给予补助1万元,华交会每年每家企业给予补助0.5万元。本条奖励涉及上级有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31.支持企业境外投资、设立贸易窗口(需有业绩)。对企业经批准到境外投资设立办事处,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设立贸易公司,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设立生产性企业10万元。
32.大力支持出口品牌建设。对出口企业当年新获得“中国出口名牌”、“浙江出口名牌”及“国家免验产品”、“丽水市出口名牌”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同年同一品牌获不同等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同一品牌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奖励。
33.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50%的资助。
九、优化工业发展环境
34.鼓励企业争先进位。开展“十强企业”、“十佳进步企业”、“亩税贡献先进企业”、“节能减排优胜单位”及纳税大户(分“纳税超100万、纳税超300万、纳税超500万、纳税超800万、纳税超1000万、纳税超3000万、纳税超5000万”七等)评选活动并给予颁发相应的荣誉称号。
35.推进“零审批”工作。工业项目全面推进“零审批”工作,做好审批“大代办”服务,实施全程店小二跟踪服务,用好涉企绿色通道服务平台,优化审批服务环境。继续使用政务服务网审批系统,与全省同步建立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做好与国家和省市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涉审中介治理,引导企业使用丽水市中介服务网上竞价平台,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
36.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率从0.6%调整至0.3%。企业工伤类别由原来的三类划分到八类划分,对不同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费率;同时,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县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分层确定工伤费率;建立工伤浮动费率机制,按工伤事故发生率和收支比每年下浮或上浮工伤费率。失业保险单位缴费从2%调整至1.5%,下调25%,个人缴费从1%调整至0.5%,下调50%(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6]39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单位缴纳费率临时性下调为1%)。对企业符合条件申请稳岗补贴的,工业类中小企业享受50%补贴、其他服务类企业享受25%补贴。(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文件精神,企业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为2014年到2020年底)。此条如政策有变动,以新政策为准。
37.对重大的工业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十、加强人才支撑
38.加强人才引进。一至六类人才引进政策参照遂委[2012]28号文件执行。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具体参照遂政发[2016]7号和遂政办发[2015]15号文件。
39.支持企业培训。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每年县财政安排每次10万元,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面向全县工业企业的专题培训班,确保每年培训有数量更有质量;对工业企业高管参加省市县主管部门组织的高级总裁班等继续教育的按照不高于学费50%进行财政资金补助。
十一、管理办法
扶持对象和条件。在我县工商登记、依法纳税、账证健全,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业企业。对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或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有重大偷税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和相关的奖励政策。其中水电、光伏、风电企业不享受以上政策。本意见的上缴两税主要指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销售收入以企业当年向税务部门申报数为准。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县内多项补助和奖励的,按补助或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申报和兑现事项。符合以上补助或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次年3月31日前自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云峰街道范围的企业报送至工业园区管委会,石练镇范围的企业报送至石练镇政府;其他乡镇的企业直接报送至县经济商务局。石练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审核意见后,将汇总表报送至县经济商务局。相关项目经国税、地税、市场监管、招商、国土等部门审核,由县经济商务局提出确认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在相应的专项中列支。
十二、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遂昌县进一步加快工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遂委发【2013】1号)文件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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