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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关于全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8-03-27

绍兴市关于全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政策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国家、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补齐科技创新短板,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作用,为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打好基础,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加快高水平科研机构建设。推进“一个产业引进建立一个研究院”工作,鼓励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省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符合绍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予以最高3500万元支持。推进研究生分院建设,培养产业高端人才,对承担研究生分院的单位每家每年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连续扶持3年。

(二)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三)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每家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每家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其中获得省众创空间考核评价优秀的,再给予1:1配套奖励。完善双创载体投融资功能,允许各类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参股方式,引导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孵化投资基金,通过“孵化+创投”的服务模式,对在孵创业项目进行天使投资。

(四)加强国际合作基地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市内企业,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对当年引进国外技术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按技术转移成交额的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例,按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6%、8%、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研发投入增长在5%—10%之间的,减半奖励。

(六)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梯度培育制度。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补助5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市外整体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用地,从迁入年度起连续3年按企业每年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企业。设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台阶奖,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4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

(七)加强科技企业奖励扶持。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或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给予1:1配套奖励,符合相关科技计划要求的,给予优先立项。

三、优化科技项目资金管理

(八)提高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持力度。加强对重大产业科技专项的资金支持,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按要求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加大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

(九)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推进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让领衔科技专家享有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动权。事后资助项目资金不再限定具体用途,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科研人员面向企业的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的服务活动,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项目的管理方式,按合同制管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从中取得的科研劳务收入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十)强化科研项目绩效激励。提高科研经费中的间接费用比重,其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直接费用的比例,最高可提高到20%。项目经费使用实行授权管理,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对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允许列支购买中间性试验或生产性试制的设施、设备。简化项目预算编制、立项、验收和管理流程。

四、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十一)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允许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市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

(十二)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研成果转化收益的分享比例,职务科研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科研人员的企业兼职报酬、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十三)落实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激励政策。落实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的股权、期权和分红等激励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激励,按国家政策落实税收优惠。鼓励科技人员以自主科技成果入股创办企业,以商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入股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十四)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平台、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入驻协议要求完成相关任务的,经考核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通过其促成的技术交易,分别按技术交易实绩的3%、5%给予奖励,当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技术交易实绩的1%给予奖励,当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对通过科技大市场审核,登记在册的技术经纪人,按其促成技术交易实绩的1%给予奖励,当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

(十五)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当年新授权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分别奖励1.5万元、0.2万元,国外专利加倍奖励。

(十六)落实技术标准资助政策。积极推进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当年牵头制定并发布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参加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件奖励10万元。

五、强化金融对科技创新支持

(十七)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创新投入,设立首期10亿元科技创新基金,用于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和人才引进,对重大创新项目以参股、并购、重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予以支持。推进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支持科技支行、科技担保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对科技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发生的信贷损失,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十八)健全科技金融服务。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金融创新业务,对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于次年对上年度获得的银行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额为1000万元。

(十九)积极开展科技保险。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示范应用项目的保险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科技创新研发风险的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贷款风险补偿等新险种。探索专利保险补偿机制,补贴额度为年度保费总额的50%,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二十)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加大各级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优先保障科学技术经费投入,规范财政科技投入口径,优化支出结构,健全部门间财政科技资金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十一)落实创新财税激励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

(二十二)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建立自主创新与优质产品目录,对本市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或给予适当加分;对采购金额在规定招标金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鼓励采用目录产品;属于首台(套)产品(设备)的优先采购,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首购、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

(二十三)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体系。支持企业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推广使用创新券,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每家科技型企业年度最高可申领创新券10万元。创新券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技术创新活动,优化创新券注册、申请、使用、兑现等程序。

(二十四)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特色产业专利工作,支持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中介机构等开展专利导航、数据库建设,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并在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满2年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二十五)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努力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环境。建立科技项目风险保障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研项目,要切实从体制和机制上给予支持。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加大对各地各部门(单位)科技创新改革的支持力度,激发创新活力,解除后顾之忧。完善各种评价、保障、激励机制,把宽容失败就是鼓励创新的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七、其他事项

本政策扶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除当年新办企业外,对亏损企业一般不予政策扶持。企业财政扶持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为限(不包括当年度新上项目或新办企业,省级及以上科技型企业,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助)。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项执行。

本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其他财政补助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政策涉及扶持(奖励、补助等)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市及各区、县(市)兑现。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高新认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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