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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18-12-27

金湖县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和《市政府印发关于淮安市聚力产业科技创新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淮政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加快我县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加强指导和引领,积极推动全县科技型小微企业进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根据省财政奖励资金,县财政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年,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企业首次获批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三年后重新申报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加快培育和打造一批占据主导地位、具备先发优势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对获批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企业研发的重点新产品经认定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2.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通过国家级、省级贯标单位,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严格执行省、市、县专利资助政策,企业当年获得国(境)外专利权、国家发明专利权的,分别给予每件10万元、2万元奖励,新申请发明专利和新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加大侵权专利、假冒专利的执法查处力度,对重大和严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予以公布。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获得省、市主管部门审批的,每个联盟按照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获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或名牌产品,分别给予一定奖励扶持。对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省级地方标准的,按县产业引导资金政策予以奖励或补助。

3.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有实力、有特色的龙头企业创建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创成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创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测检验中心、院士工作站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不重复享受)。企业新建成博士后工作站、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使用公共科技资源开展研发创新,对获得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用户补贴的企业,给予1:1地方配套经费支持。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国家新修订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财政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给予5%-10%的普惠性奖励,县财政给予省奖补资金50%的配套奖励。对获批创新券兑现的项目由县年度财政科技预算经费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

二、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5.促进园区高端发展。打造金湖经济开发区和金湖经济开发新区科技园,支持各类园区二次创业,加快集聚科技创新要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争创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发挥国家火炬金湖石油机械、仪器仪表特色产业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金湖智能仪表科技产业园建设。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打造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各类园区探索建立公司化运作平台和管理机制,建设平台开发、产业服务、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服务为主的管理开发公司。

6.加强创业载体建设。以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型产业、传统主导产业技改、现代农业项目孵化等科技合作为主导方向,推进建设创新创业科技孵化器,相关费用一事一议。对使用或租赁经营性房产的孵化器管理单位,给予不少于3年、每年正常房租标准50%的租房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众创社区,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与市级以上财政奖励重复享受)。以上资金用于创业载体能力建设。

7.发展新型研发机构。重点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在金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积极推动纳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性研究所序列支持。在金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省级备案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用于创新能力建设。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为本地经济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经考核认定后,给予不超过6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8.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机制。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集中力量和扶持资金,支持一批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定期组织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促进最新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高度重视“人才+成果”的引进。支持各级各类国有企事业科技人才和团队携成果来金转移转化,科研成果转化所得净收入,其研发团队可以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取得。对注册为独立法人并经省级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自备案之日起,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连续3年给予开办经费及办公经费补助,每年资助10-20万元,优先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设立县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2年评选一次,授奖总数不超过10项,分别奖励10000、5000、3000元。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有一项奖励主要完成人20万元;获得省政府科技进步奖,有一项奖励主要完成人5万元;获得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有一项奖励主要完成人2万元。

9.营造富有活力的创新创业政策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支持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并为之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对我县各类创新主体,在各类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奖的县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四、培育适应创新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10.设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吸引和推动各类高层次人才来金创新创业,进一步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采取多元化筹资渠道,设立高层次人才创投基金,对高层次人才创办或领办的企业、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县域企业创新项目按县人才创投基金领导小组评审办法给予资助。

11.营造人才创新创业政策环境。对接省“双创计划”、“市淮上英才计划”,抓好《金湖县“荷都俊才”引育工程实施意见》《金湖县紧缺急需人才“购房券”使用办法》等人才政策的落实和兑现力度,营造良好的人才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凡享受市级以上人才政策的个人资助资金收入,以及人才月薪2万元以上的薪酬收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给予一定的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12.放大“苏科贷”政策效应。扩大“苏科贷”的覆盖面,县财政设立500万元资金池,引进更多银行开展合作,形成良性竞争机制和优质服务体系。加强“苏科贷”的宣传力度,同时向银行推荐更多、更好的备选企业,使更多的科技型企业享受“苏科贷”金融扶持。引入天使投资等社会风投机构,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3.支持科技企业上市。加强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的合作,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股份制有限公司在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成功上市(含借壳上市),在新三板股权交易市场、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根据市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14.构建新的金融扶持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或部门,精准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在金湖经济开发区参与发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完善我县拟上市后备企业库,加大后备企业的培育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实现投贷联动,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科技型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六、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

15.设立科技创新专项引导基金。加大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县级计划体系,年设立扶持资金200万元。加快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科技创新联动机制,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强化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进一步调动广大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机制,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建立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各级科技项目机制,专业机构承担各级项目评审、中期检查、审计等工作。

16.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建立科技经费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保障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争取5年内,实现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占财政支出比重达到省创新型县份要求。

17.加强高新技术项目招引与考核。在招商引资中加大对高新技术项目(企业行业代码属于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项目)的招引力度,在任务目标中提升对招引此类项目的考核权重,并将其作为综合目标考核重要参考,招引的项目中高新技术项目占比应不少于50%。

18.健全推进工作机制。成立以县主要领导为组长,各镇及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县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围绕产业科技创新,定期研究、强力推动。加大对镇和部门一把手科技工作考核力度;加强县科技管理部门职能建设和能力建设,配齐配强镇科技管理专兼职人员,形成全社会对科技工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本措施由县科技局负责文件解释。同一奖项按最高计算,不重复奖励。与我县此前出台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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