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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1-18

唐山市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全面推进“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确保市委、市政府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扶持政策顺利实施,依据《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意见(2016-2018年)(唐政字〔2016〕96号)、《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若干政策措施》(唐政办发[2016]14号)及河北省知识产权金融工作安排意见等文件精神,围绕专利创造运用、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在唐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条专利创造是指发明创造并取得专利授权的过程。专利创造奖励旨在通过对企业授权专利进行奖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及时将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为保护市场,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打下基础。

第三条专利运用主要包括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权作价入股、专利转化等内容。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专利权作质押,从银行取得贷款的一种新型贷款业务,鼓励专利权质押贷款旨在发挥无形资产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向小微企业贷款。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企业依法设立时以专利权作价作为注册资本,或现有企业以专利权作价增资扩股,专利作价入股补贴旨在鼓励专利权人创业创新,加快专利转移转化。

第四条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专利代理服务、人才培训、专利分析、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辅导等内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扶持政策旨在鼓励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优质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五条专利创造扶持政策支持注册地在唐山市辖区的小微企业获得的授权专利。

第六条专利运用扶持政策支持注册地在唐山市辖区的成功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小微企业。

第七条知识产权服务扶持政策支持注册地在唐山市辖区的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专利代理事务所。

第三章奖补标准

第八条专利创造奖励标准

企业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800元、300元;企业获得的国内及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首项授权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

获得奖励的企业应及时缴纳专利年费维持专利有效性。其中,发明专利从专利授权日起不低于5年,否则将在下一年度按照未交费失效专利数量减少新授权专利奖励数量。

第九条专利运用补贴标准

对通过专利权质押成功融资的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不超过50万元;专利评估费补贴40%,最高不超过3万元,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费补贴40%,不超过10万元。对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小微企业,评估费补贴20%。

第十条知识产权服务奖补标准

对年度服务小微企业数量达到50家,培训小微企业人员不低于200人次,消除零专利企业10家,代理小微企业专利数量年递增15%的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

消除零专利企业是指前一年度无专利申请的企业,在专利代理机构指导下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授权,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代理小微企业专利数量,是指年度代理的所有小微企业专利之和。以专利局发出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和专利局出具的申请费收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反馈数据为准。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材料征集。市科技局公开征集申报,县区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和初审。申报程序见年度具体通知要求。各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材料审核。市科技局在规定时间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对需要专家审核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提出拟给予奖补资金的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计划公示。奖补资金计划草案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科技局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提交材料

第十五条专利创造奖励提交材料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填报《唐山市专利奖励申请一览表(小微企业)》。

2.国内外授权专利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并盖有专利权人公章。

3.专利权(申请)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有专利权(申请)人公章(多项申请材料可提供一份复印件);

4.代办人提交专利权(申请)人委托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小微企业证明。企业出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相关指标数据证明。如: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数据(企业财务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十六条专利运用补贴提交材料包括以下材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2)借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

(3)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贷款拨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年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加盖公章)。

(6)评估费、担保费等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

资产评估报告。

(8)小微企业证明。企业出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相关指标数据证明。如: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数据(企业财务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

(二)专利权作价入股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增资的需提供增资前后复印件)。

(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章程(章程修正案)等工商登记文件(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

(3)持专利入股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出资证明书(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

(4)专利权转让合同(仅涉及权利转让的提供,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

(5)专利权评估报告、评估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

(6)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年出具的“登记簿副本”原件(加盖公章)。

(7)小微企业证明。企业出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相关指标数据证明。如: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数据(企业财务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服务奖补提交材料

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的单位须填写《唐山市小微企业代理服务机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申报书》及附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执业资格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服务小微企业相关证明,包括:培训通知、培训签到表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专利局出具的申请费收据复印件(盖服务单位公章)。

(4)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盖企业公章)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的证明材料,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和专利局出具的实审费收据复印件(盖服务单位公章)。

第六章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奖补资金按规定使用,接受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且三年内不得享受资助,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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