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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关于支持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1-18

房山区关于支持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财政支持疏解非首都功能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意见》(京政办发〔2017〕35号),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在疏解非首都功能、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中的引导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服务作用,根据房山区“三区一节点”功能定位,坚持调整疏解和提质增效相结合,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水平为核心,依托“政策+服务”一体化支撑,重点围绕科技研发、优秀人才、“双创”平台、特色园区、优质企业等5个方面,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实现创新发展、提质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注重疏解和发展的协调统一。将“高精尖”作为各领域的发展目标,找准政策引导着力点,丰富政策激励方式,加速推进“腾笼换鸟”,形成疏解和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二条注重短期和长远的政策衔接。把握好企业入驻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建立阶梯式政策体系,提升政策的聚合效应,激活和释放企业增长潜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三条注重数量与质量的合理配置。强化普惠性政策的边际界限,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采取定向支持,确保财政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第四条注重政府和市场的职责分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疏解非首都功能、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实现政府和市场共同发力。

第二章鼓励科技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支持引进一批重点研究机构、高精尖项目和团队;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升创新能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支持;以专利资助或奖励的形式鼓励发明创造与运用;设立区科学技术奖,对促进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创新项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实施单位:区科委

第三章助力人才发展提高智慧生产力

第六条对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团队)、投资家、海归人才等多领域优秀人才在办公、住房、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奖励和政策倾斜。

实施单位:区委组织部

第七条对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科研经费、事业平台等政策支持;对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民生事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提供重点支持。

实施单位:区委组织部

第八条持续构建《百校千才进房山行动计划》十大人才工作平台,以专家学者进房山、人力资源大讲堂、房山区人才俱乐部、企业家培训等特色人才品牌作为载体,推动海创园、实习实训基地、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加大柔性引才力度,实现海内外人才和科研项目落地。

实施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第九条加大政策关怀吸引聚集更多人才。完善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实施“双创”精英人才关爱工程,构建区级人才资源信息服务库,搭建“人才对话一把手”互通互联平台,设立人才优享金,开展“情系人才爱在房山”系列活动。

实施单位:区委组

第四章助推平台发展提高创新驱动力

第十条对房山区各类创新主体搭建的众创空间予以房租补贴、公共服务平台补贴、网络运营补贴、特色产业聚集奖励、争创名优奖励和存量空间资源改造奖励。

实施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引导“双创”平台优质化发展,对区内获得市级和国家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创新型孵化器等“双创”平台,入驻企业符合房山功能定位,入驻率及形成区级财力年增幅达到一定条件的,申请享受现有众创空间政策时,可将奖励额调增10%,增加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实施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

第五章支持园区发展提高产业聚合力

第十二条完善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依托北京基金小镇和北京互联网金融安全示范产业园,引进培育金融产业链实体,打造首都金融“微中心”。

实施单位:区金融办

第十三条发挥“一园一策”特色,推动园区品牌化发展。享受单独政策的各功能园区,在享受现行政策基础上,自行结合房山区功能定位和园区规划,建立特色鲜明的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对入园企业的服务力度,丰富支持企业方式,提升园区品牌效应。区财政局根据园区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对政策资金进行适当调整。

实施单位:区财政局

第六章扶持企业发展提高经济贡献力

第十四条根据企业经济实力、发展潜力和发展意愿等,筛选建立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对本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引导

和鼓励金融机构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提供创新型企融服务。

实施单位:区金融办

第十五条对小微文创企业给予补贴或奖励,引导和激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区内文化创意领域的创新创业。为高校教师及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对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企业带头人予以资金奖励。

实施单位:区集聚办

第十六条加大对企业入驻的奖励力度,对科技研发、现代交通、新材料、智能装备、医药健康、文化创意、金融业等重点领域新入驻房山区的企业或机构,达到特定条件的,连续两年给予资金奖励,且申请享受房山区现有政策时,对有明确补助额度的,可将补助额调增10%,增加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实施单位:区财政局

第十七条激发各类招商主体引资潜力,对乡镇(街道)、中介机构等招商主体,当年新引进企业数量在10家以上,平均形成区级财力在一定额度的,给予招商主体100~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引进企业中从外省引进比例占60%以上或总部企业占10%以上,奖励资金提高20%。

实施单位:区财政局

第七章高标准构建政务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批效率。设立企业开办大厅,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打造区、镇、村三级贯通、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的政务服务体系,提升网络终端、移动终端和自助服务终端办事服务能力,保障企业和项目快速落地。

第十九条强化面对面交流促进政企合作共赢。落实区领导联系企业制度,每季度至少与所联系的企业开展1次以上的走访、座谈等活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听取企业建议和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在运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以上条款具体执行参照《房山区支持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政策实施细则》(见附件),由政策实施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执行中的支持企业政策可继续执行至约定时间,与本办法涉及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对于发展潜力巨大、经济效益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企业,经区政府专题会议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

第二十三条同一企业以上政策条款性质相同的内容不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择优选择。

第二十四条企业当年政策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区级财力贡献额度的50%,但经综合评估认定发展潜力巨大的企业不受本条限制,享受单独政策园区内部政策的企业不受本条限制。

第二十五条入驻享有单独政策园区的企业,申请国家、市、区支持政策时,区级负担资金全部由园区体制资金解决。

第二十六条申请享受房山区支持政策的企业,享受奖励资金后必须在房山区持续经营不少于5年,5年内迁出房山区的,应退回在房山区享受的所有政策资金,政策性原因迁出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七条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北京市或房山区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由房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意见的通知》(房政发〔2010〕44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房政发〔2015〕27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支持办法的通知》(房政发〔2015〕35号)、《房山区支持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的意见》(房政办发〔2015〕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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