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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进一步发展壮大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07

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进一步发展壮大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

舟委发〔2017〕12 号

工业是舟山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在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浙江行动纲要,着力推动舟山制造业加快创新发展,进一步发展壮大工业经济,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发展实体经济不动摇,进一步明确工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深入实施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始终把发展壮大工业经济作为振兴实体经济的重要抓手,把自贸区优势、独特的区位、资源优势真正转化为工业经济发展优势。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打好“拆治归”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推动海洋产业集群化、集聚化、特色化发展,努力做强做优做特舟山工业。到2021 年,规上工业增加值翻一番,达到800 亿元,年均增长14% 以上;工业利税总额年均增长10% 以上。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工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是:

(一)着力构建“3×3”现代临港工业体系。重点发展以绿色石化、航空制造、大宗商品储运加工为代表的三大战略性产业,提升发展以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水产品精深加工、临港装备制造为代表的三大海洋优势产业,加快发展以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新能源新材料为代表的三大海洋新兴产业(以下简称“3×3”产业),培育以工业创新设计、软件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检验检测为代表的一批生产性服务业。聚焦战略性产业、海洋优势产业、海洋新兴产业的壮大和发展,打造若干千亿级产业和一批百亿级产业。

(二)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以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为依托,采取统一规划、上下游产业紧密连接的基地化发展模式,延伸发展高新材料和精细化工,建设国际一流、产业集聚、绿色环保的大型绿色石化产业基地。以舟山航空产业园为发展载体,以波音737 完工和交付中心项目建设为契机,大力培育发展航空装备及零配件制造等相关延伸产业,推进通用航空综合产业,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依托舟山国际粮油产业园、中澳现代产业园区、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加快大宗粮油、海洋生物、进口农产品等加工制造企业集聚,推进块状特色产业与新经济模式融合发展。重点培育海洋大数据、海洋卫星通信、船舶电子、海洋探测仪器设备等产业,积极创建国家级海洋电子信息产业示范基地。加快海洋生物医药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努力引进知名企业落户,建设具有舟山特色的海洋生物产业集聚区。建设国家潮流能海上试验场,推动风能、潮流能等海洋新能源科技装备产业化,加快潮流能示范工程应用,打造国内一流的海洋新能源产业研发、制造和应用示范基地。积极引进新能源产品制造企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船舶等产业。积极引进一批海洋新材料生产研发企业,逐步构建海洋新材料产业链。

(三)全力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全力实施“四换三名”和“拆治归”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作为工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实现传统工业可持续发展。以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为依托,以整合提升为重点,以重点骨干企业为支撑,加大兼并重组力度,突破绿色节能船舶、高技术附加值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的研发制造,发展船舶研发设计、融资租赁、智能化等产业,打造国内外知名的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和船舶修理基地。把稳定提升水产品加工业实力作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水产品加工产业链完善配套,推进融合化、集聚化、精深化、特色化、品牌化“五化”发展,将舟山打造成为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力的水产品精深加工和贸易集散基地。按照“有保有压、扶优扶强”的要求,重点扶持一批有市场潜力、有发展前景的机械制造和电子电器企业,推动螺杆、汽配、标准件、电子电器等产业提质增量。发挥我市港口优势,以港口装备、大型机械、海洋环保设备等为重点,推动舟山成为国内重要的临港装备制造区。

二、深化制造业领域供给侧改革,不断增强发展动力

(四)建立市级工业企业“白名单”制度。深化工业企业综合分类评价和应用,以“3×3”产业为导向,对上年内企业综合分类评价为A 类、B 类的企业,原则上确定为市级“白名单”工业企业,在金融、减负、土地、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优先支持。对上年内评定为D 类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意见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逐步拓宽落后产能行业范围,从严落后产能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引导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市级以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并完成验收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补助。通过“关停淘汰一批、提升改造一批、有效整合一批”,全面整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不达标以及其他违法生产的企业(作坊)。

(六)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通过扩股、转让、重组等形式引进市内外战略投资者。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间的强强联合,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对中小企业以及落后企业、经营困难企业的兼并重组,鼓励高成长性企业对资源闲置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支持重点船舶企业组建企业联盟,实质性开展兼并重组,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优惠政策,对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在市级权限内按规定给予减免(不包括土地属性改变的);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成本。对水产加工等季节性生产企业,取消年度暂停用电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限制,根据用电需求灵活暂停,减少企业的基本电费支出。排污权费按一次性购买分期付款方式收取。降低设备检测检验费用,根据企业使用的设备情况,对年检费用进行总体打包收取。

(八)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 强”的企业,给予企业核心团队200 万元的奖励。对本市年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 亿元、100 亿元和200 亿元,且当年税收超过2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20 万元、50 万元和100 万元的奖励。对评选为市级“三名”企业、“行业名企”,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创新)中小企业等,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鼓励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对首次上规模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九)提升一批特色工业园区和小镇。择优选择产业基础好、发展空间大、龙头企业带动力强的特色工业园区和小镇,重点支持“3×3”产业集聚发展,分阶段滚动培育一批优势传统产业集群。建立特色工业园区和小镇考核评价办法,每年安排500 万元,对完成考核目标的市级及以上的工业特色园区和小镇予以奖励。

(十)加大市场拓展力度。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专业性展会、推介会等给予一定补助。深化工业“电商换市”,鼓励自建电商平台或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并根据销售业绩给予一定补助,补助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

三、突出招大引强扩大有效投资,加快形成发展新优势

(十一)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集团。以临港型大项目和能有效带动产业优化升级的项目为重点,突出选商引资,努力引进产业链长、亩产税收高、可持续水平好的制造业项目。对新引进的属于“3×3”产业且投资超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引进世界500 强、中国制造500 强、央企等重大投资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十二)鼓励投资新建重大工业项目。对于固定投资规模5000 万元以上的“3×3”产业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每年按照实际投入(仅指设备、技术及专业软件投入,下同)给予10% 补助,同一项目可逐年连续享受,直至竣工投产,每个项目最高每年补助500 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对于“3×3”产业普通技改项目,实际投入在300 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10%、最高200 万元的补助。对于“机器换人”、两化融合技改项目,实际投入在200 万元以上(其中企业采购专业应用软件的费用按双倍计作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15%、最高200 万元的补助。

(十四)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境内、境外上市,新三板和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制造业企业,给予50 万元奖励;对境内或境外上市成功的制造业企业,给予150 万元奖励。

四、实施制造业智能工程,努力提升两化融合水平

(十五)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积极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程,对列入市级年度智能化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试点示范的,按实际投入给予15%、最高500 万元的补助,在项目开工、竣工投产两个阶段分别予以兑现,项目开工时按其方案预算实际投入应补助的20%,竣工投产时补助剩余部份。

(十六)鼓励研发推广智能装备产品。对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100 万元和50 万元的奖励。支持保险机构为我市自主研发制造的首台(套)产品设立专业险种,对于首台(套)的成套装备,按照首台(套)给予首年度保险费用50% 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对企业购置或融资租赁我市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的智能装备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其购置和融资租赁费用按双倍计作实际投入,并给予不高于实际投入20% 的补助。支持企业大力应用工业机器人,“3×3”产业领域企业采购应用工业机器人,每台按实际投资的20% 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七)鼓励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发展。引进和培育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对新引进并注册落户的重点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和工业软件企业等,其为舟山企业开展的年度工程和信息服务收入首次达到300 万元以上的,按其收入给予10%、最高100 万元的补助。对当年新取得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的软件企业给予不低于20 万元的专项奖励。

五、全面实施制造业创新工程,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八)建设制造业创新技术中心。对列入国家级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支持,并给予不低于3000 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参照省政策给予支持;对列入市级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20%、最高300 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建设重点企业研究院,评为省级“三名”企业的,对其重点研究院建设,省、市、县(区)三级按50:15:35 比例共给予1000 万元奖励。对于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十九)加快推进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加大企业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力度,对经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化鉴定的省级新产品(新技术)、浙江制造精品,一次性给予20 万元奖励。

(二十)支持工业设计发展。支持企业建设工业设计院,被评为制造业领域省级重点企业设计院的,省、市、县(区)三级按50:15:35 比例共给予1000 万元奖励。大力培育工业设计龙头企业,对工业设计企业年度设计业务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 万元、1500 万元、2000 万元及其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鼓励工业设计企业与本地制造业企业深度合作,设计企业(机构)研发设计成果转让给本地企业并由本地企业制造的,给予一定补助。加快建设市级工业设计基地(中心),开展工业设计竞赛活动,给予一定补助。

(二十一)实施质量品牌标准工程。对主持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政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的专项奖励。对参与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政认定)的企业,给予10 万元的专项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30 万元(提名奖10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制造业领域的国家“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给予50 万元奖励。

六、促进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形成工业增长新业态

(二十二)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列入国家、省级制造业互联网“双创”示范平台、网络协同制造、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 万元的奖励。实施制造企业上云计划,鼓励中小企业在研发生产、管理、销售、服务等环节使用云技术,开展个性化定制、服务型制造、网上销售活动,实现客户、供应商资源共享和产业链协同。企业通过市公共服务云平台上云的,给予企业50% 的补助。

(二十三)鼓励军民融合发展。加快重点产业军民融合步伐,促进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的多方面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完善军工生产资质,对新取得保密资质、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国军标体系认证的,给予每个资质10 万元奖励;对四证齐全的,再给予50 万元奖励。支持企业承接军品订单,对企业首次成功获得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研制项目的,按照合同金额给予10%、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承接军品装备任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加强军民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军转民技术成果转化和军转民项目实施,推动传统产业的转型提升。

(二十四)支持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围绕个性化定制、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业物联网应用、远程监控运用维护和在线支持服务等重点领域,支持企业开展制造业服务化转型,对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二十五)推进绿色协调发展。支持企业加大绿色制造和能效提升投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清洁化改造、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示范等项目,给予一定补助。对60列入市级年度清洁生产计划的并完成验收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 万元补助,对通过省绿色企业验收的企业另外再补助5 万元;对列入全市光伏发电推广计划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其实际发电量市级再给予0.15 元/千瓦时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 年。

七、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的工业发展氛围

(二十六)加快产业集聚发展。重点引导企业向省级开发区、重点工业集聚区集聚。加强规划引导,统筹产业布局,对各县(区)、功能区向海洋产业集聚区内集聚的企业,除符合《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舟山海洋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共建共享的试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函〔2015〕74 号)文件精神,可享受共建共享政策外,其他因公益设施建设需搬迁到集聚区,且符合集聚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其产生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集聚区和相关县(区)、功能区按5:5 比例分成。对因规划原因无法落地的项目, 鼓励通过置换等方式落户到集聚区。除国家、省、市级工业集聚区以外区域,一般工业项目今后原则上不新供工业用地。根据海洋产业发展的需要,在海洋产业集聚区、海洋科学城、定海、普陀等区

域拓展海洋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空间。

(二十七)优化金融要素配置。各金融机构要把支持“白名单”工业企业作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内容,要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扩大信贷规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调整政府对金融服务业年度考核评价办法,把增加制造业贷款占比、对“白名单”工业企业不抽贷和不压贷、对“白名单”工业企业贷款利率执行不超过基准利率20% 等指标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重点产业项目推荐合作的重要依据,对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银行,取消其享受我市相关政策。加快建设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政府专项融资服务平台。扩大政府性转贷资金的企业覆盖面,进一步提高资金转贷效率。各县(区)、

功能区要根据工业发展的需要,建立综合性或单一项目的产业引导基金;对符合“3×3”产业导向,投资在50 亿元以上项目,经审定,市与各县(区)、功能区同比例组建产业引导基金,地方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要创新支持方式,积极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创新融资模式,创新供应链金融业务,构建造船企业融资新平台,积极为重点船舶企业开展主机采购、主要设备、大宗材料物资等供应链融资业务,同时积极开展整船接单、委托制造、保函服务等业务,切实解决船舶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十八)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符合我市“3×3”产业导向的工业用地项目,可按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乡总体规划等要求前提下,除已确定的有关工业园区范围外,允许市级工业小镇内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新建、改建、翻建多层厂房,在满足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容积率、绿地率不作强制性限定。

(二十九)进一步深化“放管服”。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简化企业审批流程,严格执行“最多跑一次”。清理和规范涉企保证金,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级各项降本减负政策,继续开展精准服务活动,营造企业发展良好环境。

(三十)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主要服务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 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建设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每年安排200 万元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用于中小企业向专业化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对众创空间、创业创新基地、科技孵化器等,按照发展实际给予一定奖励。

(三十一)进一步完善引才用工机制。加大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着力引进科技型、技能型和管理型高层次人才,鼓励企业和高校联合建设专业人才培育体系,支持企业优化人才培养机制和体系,培养具备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高技能技师队伍和现代化的产业工人队伍。加快搭建市、县(区)两级工人引进、培训和管理服务平台,行业主管部门、人劳部门和职业教育培训部门等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技术工人的引进培育。人才部门要着力构建境内外高级人才尤其是舟山籍高级人才与舟山企业对接沟通的渠道。

八、附则

(三十二)加强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着重考核年度目标和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涉及区块补助奖励资金的分配与考核情况直接挂钩。各级经信、财政、人才、金融、国土、规划、发改、科技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资金、土地、能源等要素资源的支持力度,形成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督考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涉企、惠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确保有关政策执行落实到位。

(三十三)加大工业经济扶持力度。从2017 年-2019 年三年内,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6500 万元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意见中的政策补助和奖励,支持我市工业企业的转型升级,资金实行滚动管理。涉及人才、科技、质量、金融、商贸等相关扶持资金的,已有相关政策明确专项的,在原专项中列支,本意见已明确由县(区)、功能区共同承担的,按比例承担,其余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保障。本意见中所涉及的同一企业(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政策。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至2019 年12 月底止。2017 年1 月1 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期间的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文件规定的项目补助、奖励金额,包括国家、省补助奖励资金额度。重点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优先向市级以上部门申报补助奖励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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