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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推荐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5

舟山市定海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推荐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和浙江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鼓励引育和集聚“高精尖缺”海洋创业创新人才,根据《关于实施舟山市定海区人才新政20条的意见》(定委发〔2017〕30号),结合定海人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引进培养推荐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从全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用于奖励成功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企事业单位、推荐机构(个人),奖励资金涉及到安家补贴等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条引进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不含部委、省、市属在定海的单位,下同)、纳税地在定海的企业,从市外引进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等高层次人才,企业从区外引进定海区特优人才(D类)、定海区高级人才(E类)等紧缺人才(详见《舟山市定海区人才分类目录》。

培养是指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或纳税地在我区的企业成功培养在编或在职人员成为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

推荐是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各类海外人才机构(海外引才工作站、海外侨界社团组织、海外留学人员组织、海外人才联络组织等)、其他有条件为我区推荐人才的机构、组织或个人(须与我区人才工作部门或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推荐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人才。

引进、培养、推荐的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无年龄限制,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企业引进的定海区特优人才(D类)、定海区高级人才(E类)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副高职称要求40周岁以下);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还需符合1年内全职引进(下同)、与引进单位签订5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在区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备案、在定海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条件(非全职引进人才和外籍人才在定海缴纳社会保险可酌情考虑)。

第二章支持方式和举措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对新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在定海全职工作,由我区申报入选的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或自主培养并在我区申报入选的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参照市级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引进或自主培养并在我区申报入选的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参照市级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纳入“特支计划”的扣除特殊支持经费。

第五条用人单位引才奖励。定海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通过我区推荐申报人才入选的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的,分别给予用人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全职引进区特优人才、区高级人才的,分别给予用人单位5万元、1万元资金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已享受区一事一议人才政策的除外)。

企业引进非全职但每年在定海工作时间2个月及以上的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按企业实付引进人才年薪的50%给予补助,每名人才仅限申报一年,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享受海外工程师和新区紧缺高端人才年薪补助的人才除外)。

第六条推荐机构(个人)奖励。机构或个人为我区推荐高层次人才(须提前向区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备案),由我区申报入选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的,每成功推荐1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资金;机构(个人)给我区推荐市外申报入选的省部级领军及以上人才,全职到我区工作的,按以上等级减半奖励。

海内外人才集聚地所建立的引才引智工作站,聘请的“引才大使”,根据协议和绩效给予工作经费和引才奖励。

根据“谁引进、奖励谁”的原则进行奖励,机构(个人)直接推荐给用人单位或合作引进的,用人单位奖励和推荐机构(个人)奖励不重复,备案时明确奖励比例。

第三章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引进培养奖励遵循以下流程:

1.备案。引进培养奖励实行提前备案制度。在引进单位和高层次人才初次接洽或确定成为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后(每季度备案一次),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企事业单位、推荐机构(个人)需填写《舟山市定海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推荐)奖励备案表》,报区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备案。

2.申请。奖励资金实行半年申报制,每年1月、7月申请奖励。申请奖励的相关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推荐机构(个人)须申报《舟山市定海区人才引进(培养、推荐)奖励申报表》,并提供推荐机构(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入选人才身份证(护照)复印件、人才引进(培养)入选文件(证书)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人才到岗证明(全职人才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到帐银行凭证和社保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非全职人才提供人才引进协议、工资到帐银行凭证和个人所得税证明)等,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受理。区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对符合要求的材料进行受理。

4.审核。区人才办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情况核实,并开展走访调研,出具审核意见。

5.认定。由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认定。

6.拨付。经过审议认定的个人或机构和用人单位,由区人才办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奖励资金拨付。高层次人才奖励资金、用人单位奖励资金拔付给用人单位,推荐机构(人才)、引才引智工作站、引才大使推荐奖励资金直接拔付给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各用人单位按高层次人才在岗时间(不少于5年)分期拨付高层次人才奖励资金。高层次人才工作未满5年的,相关人才及用人单位需按比例退还奖励资金。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才办有权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

引进人才未实际到岗履职的;

人才引进后存在跨区申报人才项目的;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人才办商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3年。

专利资助政策

编辑:蜗牛纳@纳杰代理公司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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