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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市进一步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9-04-10乐办字〔2018〕150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平市进一步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乐平市进一步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修订稿)》已经六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乐平市委办公室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乐平市进一步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修订稿)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鼓励我市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第二条促进发展创新型企业
(一)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江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景德镇市级优势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三条鼓励建设创新平台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景德镇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并挂牌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二)对被批准建立省级、景德镇市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被批准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国家级、省级和景德镇市级分别给予10万、8万和5万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景德镇市级星创天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和2万元。
(五)对经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基地)等平台分别给予10万元和4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景德镇市级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等平台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四条大力推进协同创新
(一)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科技创新协同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通过产学研合作,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签订合作协议,且在协议时间内完成课题,并经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
第五条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一)积极鼓励企业研发新产品,并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获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立项的给予项目资金2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2万元。
(三)对农牧渔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获得成功并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奖励。
第六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对获得国家、省、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按照各级奖励的金额1:0.5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对通过地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科技成果验收的(不含重点新产品验收),并在我市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七条鼓励企业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一)对主导或协助起草国际标准的,每项分别予以5万元、2万元奖励;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唯一起草单位,予以3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着名商标的企业,同一商标给予10万元、3万元的奖励,重新认定和延续使用的不再奖励。
(三)对获得软件着作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件1000元的资助。
(四)对被列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予以5万元、2万元奖励。
(五)年专利授权量达2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不低于5件)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年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的授权量不低于3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列入专利产业化项目的给予2万元奖励。
(六)鼓励全民开展发明创造。企业和个人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分别资助3000元、2000元、500元;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被授予港澳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3000元。
(七)鼓励创办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在本市创办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或国内外的专利中介代理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奖励5万元。
以上奖励中的同一奖项按企业获得的最高奖项计奖,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评审程序
(一)科技创新奖励每年度评审一次。
(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副市长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乐平工业园、金山工业区、市农业局等单位组成的乐平市科技创新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审核科技创新奖励工作。
(三)申报科技创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初步评审后报联席会议审核。
(四)由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项目,统一报市政府审批后按程序发放奖励资金。
第九条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训
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科技人才培训、学术交流和产学研合作等活动以及工作经费。
第十条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4%,规模以上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且企业享受的各项科技政策所获得的补助全部用于技术创新的再投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设立乐平市科技创新奖励基金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经费,从科技创新奖励基金中列支,奖励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奖励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凡因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度的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仍按乐办字〔2018〕27号文件执行,从2018年度开始,原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编辑:蜗牛纳@纳杰专利代理注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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