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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县科技创新升级奖励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09余江县科技创新升级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科技创新,增加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速我县科技进步,建设创新型余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鹰潭市委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鹰发〔201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县科技创新升级奖,奖励当年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为建设创新型余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三条县科技创新升级奖的申报、认定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余江县科技创新升级奖励管理领导小组,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科技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政府办、监察局、人社局、审计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科技创新升级奖的组织、受理、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五条县科技创新升级奖下设五个奖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奖、高新技术企业奖、可持续发展奖、知识产权奖和科技创新人才奖。
1.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奖
(1)对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已达到建设要求的,国家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级一次性奖励1万元;
(2)对新认定的科技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合作基地、生产力促进中心,已达到建设要求且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的,国家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2万元。
2.高新技术企业奖
(1)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
(2)对当年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可持续发展奖
(1)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且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的,国家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新获得农业科技示范园(基地)称号且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的,国家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节能减排示范企业且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的,国家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2万元。
4、知识产权奖
(1)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个人),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
(2)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单位,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对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单位,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对单位当年实现专利申请量累计超50件,且专利授权量占到申请量6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此基础上由此类推,每增加50件且专利授权量占到申请量60%的,增加3万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控制在省政府科学发展观考核数之内。本项奖励办法与《余江县支持打造LED应用产品及配套产业基地的若干措施(暂行)》如有重复之处,按“就高”原则进行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获江西省重点新产品证书的每项奖励1万元;对当年获省级成果鉴定证书的每项奖励2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5.科技创新人才奖
(1)对新入选省“赣鄱英才555工程”创新人才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5万元用于入选人才开展科研活动;
(2)对新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10万元用于入选人才开展科研活动;
(3)对新入选省主要学科带头人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入选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用于入选人才开展科研活动。同时入选以上多项人才计划的,按最高额度奖励,不重复奖励;
(4)对新入选市级优秀创新人才,在其研发项目实施周期(最多三年)内,每年给予1万元项目经费资助;
(5)对当年通过我县推荐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特等奖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一等奖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5万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0.5万元。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在科技创新工作各环节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引进创新、专利发明等,并且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均可申报县科技创新升级奖。
第七条县科技创新升级奖每年奖励一次,一般为当年第四季度,十一月份发布奖励申请通告,十二月份受理奖励申请材料,翌年一月份审核兑现奖励。
第八条申请县科技创新升级奖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奖
(1)平台组建批文;
(2)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3)平台建设年度工作报告。
2.高新技术企业奖
(1)批复文件或证书;
(2)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3)单位年度科技工作报告。
3.可持续发展奖
(1)批复文件;
(2)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3)年度科技工作报告。
4、知识产权奖
(1)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专利证书(或授权通知书),重点新产品鉴定证书或成果鉴定证书。
5.科技创新人才奖
(1)有关批准文件;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本人身份证;
(4)履行人才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九条获奖单位必须完成其申报奖项所对应的目标工作任务,且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节能减排达到国家标准,无制假、售假、偷税、逃税、骗税、欠税等行为。
第十条有关单位对照获奖条件提出申请,由余江县科技创新升级奖励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报请余江县科技创新升级奖励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公示一个星期,无异议后,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联合行文后下拨。奖励经费用于获奖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章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政府自2016年起设立科技奖励资金100万元,以后按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县科技创新升级奖奖励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按照实际奖励数额补足。未用完的经费转入下一年度使用,经费总量保持不变。
第十二条剽窃、抄袭、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技创新成果的,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技创新升级奖的,将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参与县科技创新升级奖组织、认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余江县科技创新升级奖励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编辑:蜗牛纳@纳杰专利代理注册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qita/4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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