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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和资助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19-05-15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和资助若干措施

第一条宗旨为促进福田区新兴产业发展,通过股权投资和直接资助相结合的方式,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支持对象本措施适用于商事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或承诺获得我区股权投资和资助后将商事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迁入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措施用于支持符合《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的电子信息、文化创意、“智能+”“金融+”“健康+”等新兴产业项目发展,项目建设地须位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

第四条资金管理股权投资和资助资金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实施。区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金融工作局、投资推广署、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产业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申报要求

股权投资和资助资金由企业以项目形式申报,申报企业和申报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的商事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满足本措施第二条的要求,同时承诺在接受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期间不迁出福田。

(二)申报企业已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协议签订日期最长可追溯至经福田区产业资金网正式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前6个月。

第六条支持方式

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来自市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库里的投资机构,以及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引导基金公司”)参股子基金的管理机构。

股权投资和资助资金分为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单个项目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

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原则上为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单笔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股权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直接资助资金根据评审服务机构对项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评审结果为通过的,按照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财政股权投资金额;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直接资助。直接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申报项目建设投资,不得用于其他费用支出。

第七条市区联动经受理部门申请并报区产业发展联席会批准,对市产业主管部门按财政股权投资和资助方式支持的区外企业,如将商事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迁入我区并承诺五年内不做出变更的,按市直接资助额度的30%予以配套,配套资助额度不超过450万元,并不再享受财政股权投资和招商引资政策支持。

第八条股权代持机构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形成的股权由福田引导基金公司设立的创业投资子公司福田创投代持,并由其代表区政府负责出资手续办理、投后管理和股权退出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评审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福田创投完成对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资质核查、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效性核查、尽职调查报告复核等工作,形成拟投资企业核查报告。同时,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评审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项目技术先进性、投资构成合规性和产业化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评审,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结合拟投资企业核查报告、项目评审报告提出股权投资和资助建议报区产业发展联席会审定。

第十条股权监管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财政股权投资资金按照“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共同进退”的方式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入股价格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实际股权价格确定。项目退出时机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判断,退出时机成熟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股权投资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共同退出的价格根据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中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为最近一轮投资或本轮投资。

第十一条合作机构支持股权投资资金退出时应“先回本后分利”。产生股权投资资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财政参股资金)的,按一定比例予以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和福田创投业绩奖励:项目年化投资收益低于6%(含)的不给予奖励;项目年化投资收益在6%至45%(含)的为8%、项目年化投资收益在45%以上的为12%。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和福田创投的业绩奖励按8∶2分配。相关分配方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区产业发展联席会审定。

第十二条事后监管申报企业获得股权投资和资助后,应在项目建设期内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和福田创投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成后应在政府股权退出前每年底向区发展和改革局书面报告项目运营情况。

第十三条特殊项目支持对区政府认为紧缺、关键或重点项目,股权投资和资助支持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限制和除外情形本措施股权投资和资助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同一企业已获得区财政股权投资资金资助的,在财政资金未完成股权退出手续前,不得再次享受财政股权资助。

第十五条附则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国际专利申请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qita/4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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