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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9-05-16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

第一条宗旨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鼓励福田区企业直接融资,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打造上市企业集聚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完成辅导备案、完成上市辅导、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上市服务机构,经区政府同意开展上市相关专题活动的主办方。

第三条境内上市支持

(一)辅导备案支持。对在有关监管机构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完成上市辅导支持。对上市申请材料获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支持。

(三)境内上市支持。对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四条境外上市支持对福田区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NSCM和柜台交易)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支持。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五条上市后备企业支持2018年1月1后,获得知名投资机构(清科年度排名或投中年度排名前20名)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六条上市服务机构支持鼓励辖区中介机构为辖区企业提供上市专项服务,对协助企业完成境内外上市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上市服务机构,给予每机构每项目最高50万元的服务费用支持。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七条购房支持对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企业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最高10%,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获得支持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上市企业年费支持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上市公司年费支持。

第九条专题活动支持经区政府同意,开展促进企业上市相关专题活动的主办方,经事前备案、事后审计的,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条限制和除外情形本政策支持项目均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第十一条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专利资助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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