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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扶持文化事业及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
发布时间:2019-05-29青岛市市南区扶持文化事业及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
为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促进文化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时尚幸福现代化国际城区,根据市南区文化事业和文化旅游产业总体发展方向,结合市南区文化旅游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文化事业发展
(一)文艺精品项目创作奖励扶持。鼓励创作反映青岛和市南区历史人文、时尚幸福元素的拥有完整知识产权的文艺精品,包含创意设计、电影、虚拟现实(VR)、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戏剧、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文学等艺术形式和门类。
1、国际级文艺精品项目。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奥斯卡金像奖、音乐格莱美奖,国际A类电影节、法国昂西国际动画电影节、威尼斯国际纪录片电影节等国际知名电影节主要奖项或同等次其他国际奖项的,根据获奖等次和艺术门类,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2、国家级文艺精品项目。获得“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鸡奖、金鹰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夏衍电影文学奖等国家级奖项第一等级或同等次其他奖项的,根据获奖等次和艺术门类,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
3、省级文艺精品项目。获得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奖”和“泰山文艺奖”或同等次其他奖项的,根据获奖等次和艺术门类,经认定后,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给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原创作品扶持。对获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且反映市南区的内容占总篇幅20%以上的影视剧本,给予创作所有方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影视剧本经过改编,进入影院公映票房500万元以上,或在央视各频道或省级卫视首播的,给予创作所有方累计不超过50万元扶持。对于市南区注册的文化企业,创作和传播市南区历史人文和时尚幸福题材的数字化原创内容作品在中央媒体、主要视频网站、主要移动自媒体、城市公共交通媒体等平台上线传播的,单个原创作品总传播量达到1000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文博场馆项目持续发展扶持。对于具有时尚引领作用、传承红色基因、体现城市记忆、社会认可度高的主题书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非国有博物馆等特色文化场馆,根据参与省、市、区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情况,馆舍面积,场馆运营经费支出,免费开放天数及接待参观人数,举办展览、公益讲座、文化沙龙等活动情况,参与文化交流情况及其它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经申报评审,按年度给予运营扶持,年度运营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2018年以后新开办的文博场馆,在所获年度运营扶持资金的基础上最高上浮100%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
(三)保护修缮类项目扶持。对国家、省、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修缮的,经申报评审,分别按照自筹资金部分的50%、40%、30%、30%的比例进行扶持(名人故居参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扶持比例,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参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扶持比例),单个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高水平节庆、论坛、演出、展览、电竞赛事等活动扶持。鼓励在市南区举办国际国内知名的文化旅游类节庆、论坛、演出、展览、电竞赛事等活动。对在市南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登记的上述活动,根据主办方层级、活动权威性和影响力、后期落地产业项目、对市南区实际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对活动的组织实施方进行扶持,单项活动扶持资金不超过活动实际投入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作为组织实施方的单位年度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一)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1、影视产业。鼓励反映市南区历史人文、时尚幸福元素,体现时代和社会发展成果的优秀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等影视作品的发行上映和版权交易。
(1)上映影视作品扶持
对在市南区注册的影视企业作为前两位出品方或第一生产制作方制作生产的电影,院线公映票房超过1000万,按票房的1%给予扶持,单部影片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在央视电影频道黄金时间首映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在央视电影频道非黄金时间首映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
对在市南区注册的影视企业制作生产的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等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纪录片频道等央视频道黄金时间(晚7:00-晚10:00)首映播出的,给予每集10万元的扶持,单部电视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省级卫视频道黄金时间(晚7:00-晚10:00)首映播出的,给予每集2万元的扶持,单部电视剧最高不超过60万元。
(2)影视版权交易扶持。影视版权交易及纳税发生在市南区,且交易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版权授权方奖励扶持。同一个版权作品,最高扶持100万元。
2、新兴文化产业。鼓励网络视听(网络电影、网络剧、短视频、纪录片等形式)、网络阅读等网络文化类、创意设计类、动漫游戏类、文化娱乐类等行业领军企业落户发展。经评审,对于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按照最高2.2元/平米/天标准给予房租扶持,或按照其对市南区年度实际经济贡献的50%给予扶持,上述扶持事项均可连续申请三年,累计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3、艺术品交易。鼓励知名拍卖公司、艺术品交易平台在市南区落户发展,对全年总交易额超过1亿元的艺术品拍卖、交易平台,按照其对市南区年度实际经济贡献的30%,连续三年给予奖励扶持,累计最高50万元。
4、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企业)。对经国家宣传部门或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新评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企业),市、区最高扶持不超过300万元。
(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1、住宿业。支持星级饭店创建,新建项目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市、区两级一次性扶持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对通过改造提升并评定为五星级的饭店,市、区两级一次性扶持200万元;对新引进国际高端知名品牌冠名,合同在3年以上且相当于五星级饭店的项目,对饭店投资企业,市、区两级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扶持,与四、五星级饭店奖励有交叉的,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2、婚恋旅游产业。对发展婚拍、婚庆、蜜月旅行、一站式婚礼、目的地婚礼等组合型项目的高端婚恋旅游纳统企业,或引入、搭建“线上+线下”一站式婚恋旅游产业平台的企业,按照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扶持,可连续申请三年,每年最高5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精品旅游项目。鼓励发展滨海度假、邮轮游艇、帆船体验等时尚休闲旅游业态,对于新增的常态化海上旅游项目和文化旅游演艺项目,按照项目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产业融合产品。对于新推出的能够有效促进产业融合并实现良好经济效益的文化旅游、康养旅游、研学旅游、淡季旅游、扶贫协作等旅游产品,按照当年实际销售额的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其它条款
对于引入文化旅游类大企业、总部企业、高端文化旅游人才、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基金、发展会奖旅游业等事项,参照市南区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执行。
三、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市南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或机构;符合本政策中相关条款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二)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类项目,原则上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对市南区年度实际经济贡献。
(三)新兴文化产业相关扶持,若企业注册当年不足12个月,可以从第二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一个完整年度。
(四)扶持资金不超过区政府预算批复的资金额度。
四、本政策由市南区文化旅游部门负责解释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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