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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促进时尚商业发展政策
发布时间:2019-05-29青岛市市南区促进时尚商业发展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市南区时尚商业发展环境,推动时尚商业创新发展,实现产业提质升级,加快建设国际消费城市核心区,制定本政策。
奖励扶持标准
第一条投资建设或改造以经营时尚商业业态为主的特色商业街或城市购物中心,注册独立的商业管理公司并统一收银,或其引入的企业50%以上为独立法人企业,在特色商业街或城市购物中心投入运营且销售额纳统后,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给予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分3年拨付,各年度分别拨付40%、30%、30%。
第二条支持打造中山路老字号特色街区。对新引入的“中华老字号”总部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入驻中山路老字号特色街区的“中华老字号”总部企业,奖励标准上浮20%。
第三条支持建设电子商务集聚区。企业入驻经认定的市南区电商产业园或集聚区,按照园区的有关考核规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为第一年房租的100%,第二年房租的50%,第三年房租的30%。
第四条新设免税店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开办费补贴。同时对企业房租进行补贴,奖励标准为第一年房租的100%,第二年房租的50%,第三年房租的30%,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支持发展商业新模式新业态。利用商业场地新引入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业新模式新业态项目,或新引进国际国内时尚品牌开设旗舰店、专卖店并获得品牌授权或特许经营的,根据项目或品牌实际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奖励,每个项目或品牌最高分别给予商业场地经营单位、项目或品牌经营方不超过30万元,每家商业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支持举办高品质时尚类活动。在市南区举办的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新品发布会、服装展示、时尚秀场、主题鲜明的特色街氛围营造(提前备案且经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等时尚活动,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主办企业最高每场(次)20万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市南区举办的具有全国性、国际性影响力的时尚活动,经评审认定的,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主办企业最高每场(次)30万元扶持,对引进该时尚活动的第三方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鼓励商贸企业提质升级。餐饮企业新评为中华餐饮名店、五钻酒店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评为米其林星级餐厅等其他国际广泛认可荣誉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的奖励。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第八条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达10%或销售额增量达5亿元,增量部分的销售额按每增加1亿元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达10%或零售额增量达5000万元,增量部分的零售额按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10%或营业收入增量达1000万元,增量部分的营业收入按每增加5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年度网络零售额比上年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其代运营品牌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年度网络零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驻区外贸企业当年实现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出口超过500万美元的,按1美元给予0.02元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总部注册在市南区的限上时尚商业企业,新开设由总部统一管理的直营店,直营店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对能够对区域时尚商业发展产生重要引领作用的重要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本政策原则上适用于注册、纳税、纳统在本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五条本政策中“时尚商业”是指国际国内市场上得到广泛认可和偏爱、产生巨大引领效应、具有强大竞争优势并能够引领时尚的商业品牌业态、活动或交易模式。它包括:世界品牌500强、亚洲品牌500强、中国品牌500强等国际国内现代时尚品牌,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等传统时尚品牌,电子商务、无人零售等商业新模式新业态,以及其他经区商务部门认可的商贸流通企业。
附则
第十六条除特殊规定外,对同一企业三年内累计奖励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三年内产生的区级贡献总额。
第十七条本政策由市南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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