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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2-28

江苏省常熟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为提升常熟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优化知识产权发展环境,江苏省常熟市制定的《常熟市专利资助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江苏省常熟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标准。

在江苏省常熟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常熟市专利资助实施细则(试行)》中明确规定:

培育知识产权品牌企业。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绩效评价或通过国标认证机构认证的,给予5万元资助,通过绩效评价后通过国标认证的,给予1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省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资助;对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专利运营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资助。

江苏省常熟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附:江苏省常熟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常熟市专利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部署,提升常熟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优化知识产权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开展省科技创新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常发〔2016〕22号)、《关于提升存量企业竞争力的工作意见》(常政发〔2017〕7号)、《关于聚力产业科技创新的工作意见》(常政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资助原则

第一条坚持“量质并举,以质为先”发展导向,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突出发明创造”的支持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二条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非法人组织,以及户籍和住所在本市区域内的公民(个体工商户),其申请的专利符合相关规定,且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市区域的,经属地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向市科技(知识产权)部门申请资助。

第三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密集型企业培育、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及其他知识产权促进事项的,经属地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向市科技(知识产权)部门申请资助。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非法人组织申请发明专利:

1.国内发明专利在缴纳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并取得公布后,享受《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减缴的,每件资助0.05万元;未享受《办法》减缴的,每件资助0.3万元。

2.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权利未转移,享受《办法》减缴且一次性缴纳后续5年年费的,每件资助0.6万元;未享受《办法》减缴且一次性缴纳后续5年年费的,每件资助1.2万元;受资助的发明专利5年内转出本市区域的需提交申请。

3.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实现“零突破”的,首件给予0.2万元资助。

4.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完成国际受理阶段的,每件资助1.5万元;获得美国、英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发明专利(境)外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授权累计资助不超过12万元。

第五条公民(个体工商户)申请发明专利:

公民(个体工商户)仅可申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权利未转移、且一次性缴纳后续5年年费的,每件资助0.3万元,单人每年资助不超过5件,受资助的发明专利5年内转出本市区域的需提交申请。

第六条对获得高价值专利的给予奖励(第一专利权人为常熟单位):

1.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件50万元、15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件25万元、10万元奖励;

2.获得省级优秀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件8万元、5万元奖励;

3.获得苏州级优秀专利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每件3万元、2万元奖励;

4.获得本市级优秀专利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每件1万元、0.5万元奖励;被评为本市级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未享受《办法》减缴的给予每件0.2万元奖励,享受《办法》减缴的给予每件0.1万元奖励。

第七条鼓励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或市科技(知识产权)部门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技术转让的产学研合作形式引进高价值专利,对技术转让产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列入常熟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资助。

第八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购买专利保险保护企业核心专利,对符合规定的保费纳入科技保险费享受补贴;对以企业核心专利作为质押标的物开展专利质押融资的,通过集合信贷、科贷通等途径优先向银行推荐。

第九条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对纳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备案和管理库的,每个联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

第十条培育知识产权品牌企业。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绩效评价或通过国标认证机构认证的,给予5万元资助,通过绩效评价后通过国标认证的,给予1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省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资助;对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专利运营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对于在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胜诉的,单一案件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对在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胜诉或达成具有实质意义和解协议的,单一案件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度资助不超过50万元(资助范围为律师费或代理费、诉讼费、保全公证费、工商查档费等维权费用,资助额度为上述费用的50%)。

第十二条扶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对注册登记在常熟、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为区域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使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的,给予奖励或资助:

1.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全国实审授权率50%以上)在常熟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缴纳2年税收后给予20万元资助;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在常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或新注册登记专利代理机构的,缴纳2年税收后给予5万元资助。

2.专利代理机构(当年未发现失信记录的)服务常熟企业,年度授权发明专利在40件、100件、150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6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大力培育、引进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证书并在常熟缴纳社保满一年的,给予每人0.5万元奖励;获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分别给予每人0.2万元、0.3万元奖励。对于企业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常熟市相关人才计划。

第四章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专利申请实行备案制度,专利申请人在向国家知识产权部门递交专利申请和PCT国际申请之前需报科技(知识产权)部门备案,备案通过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申报资助、奖励的发明专利为当年内进入实审或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十六条申报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授权奖励的须具备专利进入实审阶段或取得授权;申报PCT专利申请资助的,须完成国际申请阶段;申报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须获得国家授权。

第十七条申报材料需在规定时间内递交,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1.申报国内发明专利实审阶段资助,在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发文日后60日内完成;

2.申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在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后60日内完成;

3.申报PCT国际申请阶段资助,在国际检索报告实际完成日后90日内完成;

4.申报国(境)外授权奖励,在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后90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申报人直接或委托代理机构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档)通过送达和登录网络管理平台报送属地板块科技(知识产权)部门初审,审核通过后由市科技(知识产权)部门组织会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科技(知识产权)部门定期公布受政府资助和奖励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和本市级高价值发明专利信息,通报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服务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本市级高价值发明专利评审工作由市科技(知识产权)部门委托上级科技(知识产权)部门,按专利撰写质量、创新性和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能力等综合要素进行评定。

第二十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贷款贴息和科技保险补贴、常熟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管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报人需将获得资助且授权年限不满5年的发明专利转出本市区域的,须事前向科技(知识产权)部门提出申请,未达到维持年限的资助按比例从后续专利支持中抵扣;未提出申请、事后申请的,按照程序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三条建立申请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资助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对于为套取专利专项资金而恶意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专利资助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列入科技(知识产权)信用“黑名单”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资助申请人在申报专利资助或奖励、其他知识产权项目立项、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支持各经济板块对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是否享受《办法》减缴或获评高价值专利给予区分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对发明专利进入实审或授权的,给予发明人适当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常熟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常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专利资助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国际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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