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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5-10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资助、专利信息利用等。

(一)鼓励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建立科学、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对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资助条件并成功贯标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二)专利信息利用。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专利预警分析、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分析评议和高价值专利培育等专利信息运用,对专利信息运用和专利信息平台建设的项目给予30万元/项的支持,同一单位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长沙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7年3月30日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县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县,提升我县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长沙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和《长沙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县政函〔2016〕6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或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程序使用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知识产权局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与财务管理,会同县知识产权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安排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县知识产权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项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申报、评审、验收,配合市财政局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长沙县辖区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职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及个人。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专利申请补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专利导航、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知识产权管理服务;

(四)长沙县专利奖;

(五)国家、省、市专利工作配套奖励;

(六)其他知识产权工作经费;

(七)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专利申请补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申请发明专利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均按10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职务发明另外追加申请补助2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按1000元/件标准补助。

(三)外观设计专利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按500元/件标准补助。

(四)申请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专利的,比照国内专利补助标准执行。

第八条国际专利补助标准

(一)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按10000元/件标准补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5000元/件标准补助。

(二)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另追加补助10000元/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另追加补助5000元/件(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只补助一次)。

第九条同一补助对象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但年专利授权50件以上(含50件)的申请人给予10000元奖励,100件以上(含100件)的申请人给予20000元奖励。

第十条鼓励发展专利代理服务,对本县专利代理机构(含外县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县登记注册一年以上且上年度长沙县属地纳税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分支机构),每代理1家本县企业的首件发明专利申请并进入实质审查的,给予5000元的资助。同一机构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对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机构不予资助。

第十一条专利实施资助标准:专利实施资助数量原则上根据县财政预算、申报项目数和申报项目质量确定,资助金额每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资金标准:

(一)对企事业单位以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并按贷款合同还款还息的,予以贴息补助,贴息金额为已支付贷款利息(补贴时间最长为1年)的4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直接质押融资或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间接质押融资的,单笔融资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以上的每年度给予5000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在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每年度给予1万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在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每年度给予2万元补助。单笔融资为知识产权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融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度应按组合担保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的融资后的余额计算。

第十三条引导企事业单位全面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被确定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专利导航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项、20万元/项、30万元/项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鼓励专利权人的专利交易,对经认可的专利交易行为按专利资产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会展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维权行为。

(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鼓励专利权人主动维权,对经备案确认支持的维权行为,按专利维权发生费用的20%比例资助,一般国内维权不超过5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

(二)知识产权会展保护。鼓励展会承办方进行展会现场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对在我县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活动的主要承办方,每次资助2万元。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获得海关总署批准并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给予2万元/项的支持。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资助、专利信息利用等。

(一)鼓励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建立科学、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对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资助条件并成功贯标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二)专利信息利用。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专利预警分析、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分析评议和高价值专利培育等专利信息运用,对专利信息运用和专利信息平台建设的项目给予30万元/项的支持,同一单位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长沙县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在专利创造和运用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县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长沙县专利奖的奖项和标准按照《长沙县专利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获得专利奖的单位,应当将奖金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第十九条专利工作配套奖励是指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工作方面相应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同时列入两级以上(含两级)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奖金按最高档次发放,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其他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宣传、培训、交流等方面的工作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专利专项经费统筹安排。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申报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县行政地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具有长沙县户籍或居住证并在我县工作、学习的个人。

第二十二条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公开申报。申报项目直接向县知识产权局申报。每年县知识产权局将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在县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二)部门审核。县知识产权局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三)专家评审。根据部门初审结果,县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部门初审所确定的项目进行评审。由专家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县知识产权局对评审合格的项目进行汇总后,报分管县领导审批。

(四)结果公示。由县知识产权局将审定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在门户网站和《星沙时报》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知识产权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相关款项后,按照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处理。项目单位应将专项资金和自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进行单独核算,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县知识产权局将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信用管理机制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申请、使用中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对经费使用绩效进行整体评价,评价较差和信誉不良的,取消再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弄虚作假、骗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予以通报外,同时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知识产权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县政发〔2011〕6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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