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常州市市级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6-142018年常州市市级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引导和支持辖区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对上年度被评定为省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合格的单位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优秀单位的再给予每家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认证的单位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单位被评定为绩效评价合格和优秀的不再奖励。
政策依据:《常州市专利战略推进资金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2018年)》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强省意见精神,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实现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目标任务,支撑国家创新型城市、常州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常州市专利战略推进资金(以下简称推进资金)来源于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
第三条推进资金使用范围: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国(境)外专利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国内发明专利引进奖励;
2、专利创造大户奖励、专利服务大户奖励;专利奖奖励;省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合格以上单位奖励;
3、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实施、专利执行保险试点实施和知识产权创新企业培育;
4、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专利行政执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战略推进。
第四条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助对象:发明专利申请人地址属新北、天宁、钟楼及常州科教城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资助方式及内容:对获得国家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经确认后,当年发生的申请费及实审费按实际缴纳费用予以资助,每件累计最高资助额为1100元。已获得资助的发明专利申请,市推进资金不重复资助。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资助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人在申报期限内可到常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办理资助申请手续。
第五条国(境)外专利资助。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申请人,获得国家、省专利资金资助的国(境)外专利,按国家、省资助额的50%匹配资助。
第六条国内发明专利维持资助。资助对象: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地址属辖区内的专利权人。
资助方式及内容:对上年度自专利申请日起至上年底超过7年的国内发明专利,申报时仍处于有效状态的,经确认后,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权人在申报期限内可到常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办理资助申请手续。
第七条国内发明专利引进奖励。奖励对象: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
奖励方式及内容:上年度从市外引进的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地址已变更为辖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址),该发明专利与本单位的主导产品关联度密切,申报时仍有效且在我市的,经确认后,对上年度引进总量达到50件(含)以上、100件(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15万元、20-3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到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对引进的发明专利要保持三年以上有效性并促进在本市转化和应用。
第八条专利创造大户奖励。奖励对象: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
奖励方式及内容:上年度专利授权量达到奖励标准,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经确认后,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第九条专利服务大户奖励。奖励对象:注册地址在辖区内且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
奖励方式及内容:上年度代理的本市专利授权量达到奖励标准,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经确认后,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条常州市专利奖按照《常州市优秀专利奖评选办法》相关程序组织申报、评选、奖励。获国家、省专利奖的单位、个人按相关办法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引导和支持辖区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对上年度被评定为省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合格的单位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优秀单位的再给予每家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认证的单位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单位被评定为绩效评价合格和优秀的不再奖励。
第十二条常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支持企业、行业、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项目的组织、申报、实施和管理按照市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和《常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科规〔2015〕1号)执行。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匹配支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常州市专利执行保险试点的组织、申报、实施、管理及保费补助,按照《常州市科学技术局常州市知识产权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常州市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常知发〔2015〕49号常财工贸〔2015〕137号)及操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常州市知识产权创新企业认定按照《常州市知识产权创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常知发〔2013〕32号)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加强和推进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专利行政执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战略推进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辖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市推进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按《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规〔2014〕3号)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负责对推进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必要时,对资助、奖励对象进行情况调查,受资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原《常州市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常科发〔2013〕240号、常财工贸〔2013〕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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