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2019年1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19-01-02山东省济南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2019年1月1日施行)
(一)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家资助,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5万元/家资助,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家资助。
(二)鼓励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后,对企业缴纳的贷款利息、保险费、评估费(分析评价费)、担保费给予资助。其中贷款利息省财政给予贷款同期基准利率60%的资助,最高资助50万元;市财政给予40%资助,最高资助30万元。保险费省财政给予60%资助,最高资助6万元;市财政给予40%资助,最高资助4万元。评估费(分析评价费)省财政给予50%资助,最高资助5万元;市财政给予50%资助,最高资助5万元;担保费市财政给予50%资助,最高资助5万元。申报企业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市财政不重复支持,享受资助期限最长2年,资助次数最多3次。
(三)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对投保的职务发明专利最高资助2000元/件,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四)对被确定为济南市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项资助,省、市不重复支持。
(五)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分析,形成一批专利布局科学合理、具有产业发展优势的专利组合,推动产业升级发展。对市主导产业、区域特色产业专利导航,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项、100万元/项资助。同一年度内同一项目,国家、省、市不重复支持。
鼓励企业绘制专利地图、人才地图,开展专利导航。对企业自主开展的专利导航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市与区县按5∶5的比例分担。已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导航项目资助的,不重复资助。
(六)加大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扶持力度,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核心专利技术在我市转移转化,对技术交易买卖双方,经技术合同登记后,按其年度合同交易额,最高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补助;对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其年度合同交易额,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利运营试点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家补助。具体按照《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济政发〔2016〕20号)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七)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对确定为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给予最高10万元/家资助;对确定为山东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给予最高8万元/家资助;对确定为济南市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实践基地的,给予最高5万元/家资助。
政策依据:《济南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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