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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9-09-16

为大力提升南昌高新区科技创新能力,努力建设全国一流高科技园区,全面实施科技创新和产业竞争力“双提升”,南昌市高新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明确规定了南昌市高新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的标准,具体如下:

给予企业或机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奖励。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即:南昌市高新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为大力提升南昌高新区科技创新能力,努力建设全国一流高科技园区,全面实施科技创新和产业竞争力“双提升”,实现成为全省科技创新发展引领区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加强科技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一条整合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充分发挥其示范和聚集效应,对本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其管理机构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本年度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其管理机构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第二条鼓励孵化器培育高科技企业,对在孵化器内当年培育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管委会认定,每家一次性给予孵化器2万元奖励。

第三条鼓励孵化器提高孵化效率,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帮助孵化企业在孵化期间上市。孵化企业孵化期间在国内外新三板或主板成功上市,并在南昌高新区内注册经营纳税的,其孵化该企业的孵化器可获区财政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章加快创新技术平台建设

第四条鼓励引进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等科研平台。对新引进入驻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企业或机构,经管委会认定,对其研发办公场地给予5年期全额房租补贴(不含水、电、气及物业费)。

第五条鼓励入驻高新区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等研发平台。对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创新平台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第六条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设计中心等科研机构。对企业经批准通过境外合资合作或独资设立的,旨在为自有产品服务的研发设计企业,经市相关部门认定,按境外实际投资额10~50万(含)美元、50~100万(含)美元、100万(含)美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

第七条已认定的市级(含)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企业或机构,整体搬迁至高新区内,经管委会认定,其研发及办公场地根据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国家重大科技成果的科研平台入驻实行一事一议进行支持。

第八条对整体搬迁至高新区内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企业或机构,鼓励其在高新区内增加研发投入,对其年度新增投资总额100万元(含)以上专门用于研发中心或实验室,年度新购入一手仪器、设备的,连续三年对设备购置费发票金额的10%(不含税)进行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20万元。

第三章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第十条鼓励建设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当年新认定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大户奖励。对当年专利申请超过30件(含)或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10件(含)以上,奖励3万元;对当年专利申请超过100件(含)或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30件(含)以上,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对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的,分别给予每件1万元、0.2万元、0.1万元、0.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授权的参照执行);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授权给予每件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件PCT专利最多资助在3个国家获得的授权),单个企业专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第十三条给予企业或机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奖励。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对科技型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贴息。在其享受南昌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经管委会同意,区财政再给予1:0.5的配套贴息,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年。

第四章支持企业提高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为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促进南昌高新区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采取后补助。企业上年度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享受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上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高于200万元(含)的,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总额占销售产值的比重达到3%(含)以上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0.5%予以奖励;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总额占销售产值的比重达到5%(含)以上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对通过管委会推荐并获得国家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扶持资金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国家资助到位资金的20%给予配套资金补助;对获得省级科技重大项目扶持资金200万元(含)以上的、获得市级科技重大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省级和市级资助到位资金的10%给予配套资金补助。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扶持的,按照最高金额给予配套,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研制新项目、新产品,对通过新产品鉴定或验收的项目,给予每项0.3万元资助。

第六章发展高新技术成果

第十八条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含)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九条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对高新区内企业(含机构)新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国家发明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获奖者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获奖者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企业首次技术登记合同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3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支持龙头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关联单位共同申报江西省协同创新体,对入选省级协同创新体计划后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财政局负责保障对科技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创新。

第二十四条适用于本措施的企业和机构必须为依法注册且工商、财税关系隶属于南昌高新区的独立法人。

第二十五条本措施具体适用与办理由南昌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局负责,南昌高新区内其它政策与本措施有重复的,原则上不重复适用。

第二十六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9月8日印发《南昌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管理办法》(洪高新管发〔2016〕11号)同时废止。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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