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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申请“爱视频”商标被驳,商评委:缺乏显著性

发布时间:2018-04-09

爱视频商标

关于第21804368号“爱视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04368号“爱视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本身具有显著性,可作为商标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下已注册的商标结合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爱视频”构成,该文字为“信息传送;视频点播传输”等复审服务的常用词汇,用作商标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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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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