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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身工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4-10

关于第21534036号“包身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宁波中联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包身工

申请人因第21534036号“包身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申请人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包身工”指定使用在人员招收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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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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