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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蒸有味”商标复审失败了!

发布时间:2018-04-10

关于第21517327号“蒸有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奥诺斯电器厂

蒸有味

申请人因第21517327号“蒸有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非固有词汇,在指定商品上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初步审定。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蒸有味”三个文字构成,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理解为“通过蒸的方式使食品更有味道、味更美”,若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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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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