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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了吗”“订了么”“到了么”“来活了”统统驳回了
发布时间:2018-04-10关于第21823927号“带了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中山市铭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23927号“带了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与一定知名度,易于消费者识别,申请人请求核准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简介、产品介绍、获奖证书、企业宣传册、部分代理销售合同等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带了吗”为口语化短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关于第21408676号“订了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福建价值连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08676号“订了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核准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订了么”为普通短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关于第21414343号“到了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义乌市驿道快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14343号“到了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含义,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2、部分商标的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到了么”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预订等服务上,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日常用语而非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关于第21840777号“来活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北京分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40777号“来活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独创性和其独立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来活了”为日常商贸用语,使用在指定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不易被作为商标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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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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