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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格调不高、有违公序良俗,“吃花酒”商标驳回复审失败了!

发布时间:2018-04-10

关于第21500717号“吃花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其悦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吃花酒

申请人因第21500717号“吃花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中“花酒”含义独特,用于指定服务上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相关图片、网站服务协议及相关发票、微信服务公众平台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吃花酒”格调不高、有违公序良俗,用在餐厅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举证的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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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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