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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霆锋用十二道锋味无效“十二道純味”,结果被商评委拒绝了!

发布时间:2018-05-04

关于第15347143号“十二道純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英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盐城三生联合食品有限公司

十二道純味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07日对第15347143号“十二道純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720401号“十二道锋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95841号“十二道锋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十二道锋味”、“锋味”的在先商品化权益,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关系说明;

2、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十二道锋味”的简介;

3、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

4、与申请人“十二道锋味”有关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支付往来凭证、结账单、收据、发票等材料;

5、与申请人“十二道锋味”有关的媒体报道及相关视频截图;

6、“锋味”的百度搜索结果;

7、与本案相关的商标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8、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15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于2016年1月21日核准争议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制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在先,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第30类咖啡、豆浆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核定使用的肉、豆浆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商品化权,我委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十二道純味”与申请人主张商品化权的“十二道锋味”、“锋味”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品化权)”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十二道锋味”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徐苗

乔向辉

刘盈盈

2018年03月20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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