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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声音商标复审被驳回,原因竟然是……

发布时间:2018-06-27

今儿蜗牛纳看到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顿时大吃一惊!乔丹公司是和007合作了吗?居然要申请声音商标?!

007

然后仔细一看,原来是丹乔有限公司,和乔丹没有任何关系。不过他们想申请注册007商标却被驳回了。这是因为没有官方授权,还是其他原因呢?

疑问

蜗牛纳很好奇这次商评委用什么理由驳回了该公司的注册申请,让我们来看看吧!

关于第19376654号声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丹乔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76654号声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第19376654号声音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007系列间谍电影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为其主题曲,在每一部007电影片头播放,该声音商标经长期大量的使用产生了新的含义,具备标识商标来源的能力,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第38、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第19376654号声音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关于007电影的放映及票房统计数据、票房的排名、媒体相关报道等复印件及电子版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在电影相关商品、服务领域上取得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故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商品、第41类电影胶片出租、录像带制作、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戏剧制作、演出制作、电影放映、电影剧本编写、摄影、微缩摄影、电影外语配音、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摄影棚服务上,消费者可以将其作为商标所识别,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第38类全部复审服务、第41类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音乐制作、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和服务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和服务上因使用而取得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商品、第41类电影胶片出租、录像带制作、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戏剧制作、演出制作、电影放映、电影剧本编写、摄影、微缩摄影、电影外语配音、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摄影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第38类全部复审服务、第41类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音乐制作、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红

项佳

李焱

2018年05月11日


其实这并非我国注册声音商标的个例了,早在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施行后,就已经出现了首件注册成功的声音商标。接下来蜗牛纳先讲讲3个成功注册的声音商标: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广播节目开始曲”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广播节目开始曲”

2016年2月13日,我国首件声音商标申请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经审查符合规定后初步审定公告,成为我国首件初审公告的声音商标。5月14日,这件声音商标注册公告完成正式发证,成为我国首件注册成功的声音商标。

 

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的“so fy”

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的“so fy”声音商标

这就是女生比较熟悉的“苏菲”,经常看电视的朋友会注意到广告词结尾处的“so fy”这是外国的商标申请人在我国注册的首例声音商标。资料显示,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日本爱媛县,成立于1961年,经营商品主要包括纸尿裤等婴幼儿用品、卫生巾等女性护理用品、宠物用品及保健品等。

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望子成龙小霸王”

“望子成龙小霸王”声音商标

2014年6月23日,益华集团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两个注册声音商标申请,其中一个是演员成龙的声音 “望子成龙小霸王”,另一个是播音员李扬所说的“哈哈小霸王其乐无穷”的声音,这个或许大家更熟悉一些,满满的80后回忆。

有成功注册的,自然也有被驳回的,就拿那个被媒体多次报道的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来说吧:

2014年5月4日,腾讯公司将广大网友非常熟悉的“滴滴滴滴滴滴”这一提示音作为声音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的电视播放、新闻社、提供互联网聊天、电子邮件、信息传送等10项服务上。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后,腾讯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请求。

腾讯声音商标

2016年4月18日,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委认为,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QQ软件享有知名度,但申请商标的声音仅为软件包含的标识某一功能的声音。“滴滴滴滴滴滴”的声音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腾讯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2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可以说这个案件是我国新《商标法》将声音纳入可申请注册商标范围以来,首件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不过现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而腾讯公司“滴滴滴滴滴滴”声音商标被核准注册。

而在这之后被驳回注册申请的声音商标就更多了,毕竟声音商标不像文字和图形,它属于非传统商标,需要更加显著的区别特征,在准备材料方面要求也更加严格。

蜗牛纳通过在商标局上的查询得知,自从新《商标法》施行4年来,全国共有564件声音商标申请注册,但仅15个注册成功,而更多千奇百怪的声音商标,不是还在申请的路上,就是在驳回复审中。

当然,蜗牛纳写这篇文并不是让企业就此打消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的念头,而是要让你在申请该声音商标前咨询专业的代理人,然后再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台的《声音商标形式和实质审查标准(试行)》,查看该声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突出的显著性,这样一来就能知道通过审查的概率有多高了。

不然的话,可就跟腾讯公司一样浪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后,却始终不能成功注册声音商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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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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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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