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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自己的英雄”注册商标被驳,商评委:广告语缺乏显著性!
发布时间:2018-07-20对于注册广告语商标,我之前写过一篇《想把广告语注册成商标,来看下商评委怎么说!》的文章,里面是我整理的关于注册广告语商标被驳的案例,今天案例又新增了一个。
关于第22415552号“做自己的英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四川翰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15552号“做自己的英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特创意设计而成,其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商标经公司广泛持续的使用,被消费者所接受和认可,与公司建立了较强的指向性,现实中已具备了商标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的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做自己的英雄”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郑星笛
韩秀花
徐苗
2018年06月08日
总而言之,对于注册广告语商标,我就一句话:请谨慎对待!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3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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