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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杰知识产权代理“瑞鸿海外”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发布时间:2018-08-16关于第23298626号“瑞鸿海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8390号
申请人:北京瑞鸿天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纳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98626号“瑞鸿海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197989号、第6187621号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可以相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同使用,一般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
高亚晶
刘盈盈
李皑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3305.html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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