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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带有“吃货”商标被驳回,商标申请人请长点心吧!

发布时间:2018-10-19

前段时间,我写了一篇叫做《@商标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请远离“吃货”二字!》的文章,里面列举了一些关于带有“吃货”二字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目的是劝大家不要在注册带有“吃货”二字的商标了。

但显然,还是有太多人没有看到这样一篇文章,依然在义无反顾的注册带有“吃货”二字的商标。

前路漫漫,我不知道未来还有多少人会注册这样的商标,我只能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写下去,注册商标,带有“吃货”二字请谨慎!

关于第23962198号“隔壁吃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2801号

申请人:美凯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62198号“隔壁吃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隔壁吃货”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吃货”具有美好含义,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吃货”二字在非特定语境、特定场合下人们通常容易将其作为含有贬损含义词汇使用或理解,作为商标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对我国文化传承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王钒

乔烨宏

吴立辉

2018年08月23日

附:商标局官网一些带有“吃货”二字的商标

“吃货奇兵”商标

“吃货奇兵”商标

“吃货请留步”商标

“吃货请留步”商标

“吃货女神”商标

“吃货女神”商标

更多关于“吃货”商标,可登陆商标局官网自行查看。

好了,今天的文章就写到这里。至于还要不要注册“吃货”商标,你自己看着办吧!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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