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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少了一字“天下美”商标也因近似被驳回复审
发布时间:2019-02-02关于第26101164号“天下奇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奇美(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01164号“天下奇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308104号“天下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18年12月14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4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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