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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冬雨,几多愁。卫生巾上“冬雨周”!

发布时间:2019-02-22

提起周冬雨,我想大多数人都不陌生。

2010年,因主演张艺谋执导电影《山楂树之恋》被观众熟知。

2014年,因主演青春爱情电影《同桌的你》获得第15届华语电影传媒大奖年度最受瞩目女演员奖。

2016年,凭借电影《七月与安生》获得第53届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女主角、第2届金砖国家电影节最佳女主角及第23届香港电影评论学会大奖最佳女演员。

2018年,凭借青春文艺电影《后来的我们》获得第18届华语电影传媒大奖最受欢迎演员奖。

周冬雨,几多愁。卫生巾上“冬雨周”!

除此之外,周冬雨还参演了许多热播的影视剧,如《幕后之王》、《春风十里不如你》、《麻雀》等,获得了大量人气,微博粉丝高达28537503。

2017年1月22日至23日,周冬雨所属公司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全类(共45类)“周冬雨”商标,结果其注册的第22714204号“周冬雨”商标、第22714638号“周冬雨”商标和第22725359号“周冬雨”商标因在先近似商标被驳回了。

其第22714204号“周冬雨”商标、第22725359号“周冬雨”商标因与引证商标第16499004号“周冬雨”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驳回。

其第22714638号“周冬雨”商标因与第20146853号“周冬雨”商标、第8591123号“冬雨周”商标等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驳回。

在“周冬雨”商标被驳回后,周冬雨所属公司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做了两件事情。一是申请“周冬雨”商标的驳回复审,二是申请无效导致其“周冬雨”商标被驳回的引证商标。

私以为,周冬雨所属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希望无效掉引证商标来保证驳回复审的成功。但商标驳回复审时间6个月,无效宣告时间10个月,引证商标无效还没出结果,驳回复审就又被驳回了!

 

在三个“周冬雨”商标驳回复审失败的几个月后,其无效引证商标的结果才姗姗而来,而且还不都是好结局。

其中第16499004号“周冬雨”商标、第20146853号“周冬雨”商标因侵犯了周冬雨的姓名权被成功无效。

第8591123号“冬雨周”商标则因为丧失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权利,无效失败了!

看来,距离买到“冬雨周”牌卫生巾的日子,不远了!

关于第8591123号“冬雨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昆明美丽好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2月09日对第8591123号“冬雨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是一家集公关、活动、策划、演出、设计、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传播机构,周冬雨为申请人旗下艺人,女演员周冬雨已授权申请人进行与商标事宜相关的姓名权维权。著名女星周冬雨于2010年爆红后在国内一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熟知,“冬、雨、周”文字直接指向女星周冬雨的姓名,被申请人未经周冬雨本人同意,将周冬雨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其行为损害了周冬雨的姓名权。被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其行为已构成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将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周冬雨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周冬雨的百度百科简介、微博截图;

3、相关媒体对周冬雨的新闻报道材料;

4、争议商标的截图。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等商品上,于201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故申请人援引上述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应对应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

如上所述,本案实体问题依据修改前《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依据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而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日期为2018年2月9日,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11年8月28日已超过了五年期限,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已经丧失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权利。因此,对于申请人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委依法予以驳回。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主张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18年12月27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4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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