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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英社干掉李鬼,“驱魔少年”商标权有望回归!
发布时间:2019-05-20最近蜗牛纳总是在吃饱喝足后犯困,朋友让喝几杯咖啡,可蜗牛纳不喜欢这个苦味,又不想学网上的段子用风油精。可是总这么犯困的话,肯定会影响工作的进度。思来想去,蜗牛纳决定偶尔开个小差给自己提神醒脑。
在有想睡觉的念头时,蜗牛纳会回忆自己以前看过的热血系动漫,因为那些酣畅淋漓的战斗画面可以让蜗牛纳瞬间跟打了鸡血一样兴奋起来,而感人至深又治愈励志的经典语录会让蜗牛纳能专心把一件事做到最好。
例如昨天犯困时在大脑里“回放”的《驱魔少年》,就让蜗牛纳精神百倍地一直工作到下班前。

这部动漫《驱魔少年》的男主亚连‧沃克是一个AKUMA(恶魔) 与人类都要守护,内心温柔正义感满溢的少年。虽说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的存在,但幸好有一群愿意跟他同甘共苦的同伴们,因此亚连才能从中找到自己要走的道路。
蜗牛纳很喜欢看《驱魔少年》,觉得自己也应该和这部片里的驱魔少年们一样,做一个为亲朋好友和同事驱赶负面情绪、补充正能量的人。
但就是这样一部很积极向上的日本热血动漫,却差点让国内一家公司给“独占”了。
就蜗牛纳所知,《驱魔少年》是日本株式会社集英社(下称集英社)出版的,按理说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日本企业应该会在中国申请注册相关商标。
通过商标局检索,集英社总共申请注册了7件“驱魔少年”商标,但已经成功注册的却只有下方图片中的3件,其余均已被驳回。

这是因为我国《商标法》遵循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很显然,在集英社行动之前,就已经有公司抢先注册了“驱魔少年”商标。不过好在他们也没能如愿“独占”该商标。
从商评委的评审文书里,蜗牛纳发现了两件“驱魔少年”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18531404号(下称争议商标1)和第18531273号(下称争议商标2)“驱魔少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其申请人为集英社,被申请人为广州天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海网络)。
集英社于2018年06月22日对争议商标1、2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在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集英社申请争议商标1、2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是:
《驱魔少年》漫画在争议商标1、2申请日之前便已在中国、日本等国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且“驱魔少年”已与漫画《驱魔少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而天海网络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1、2是对《驱魔少年》漫画的名称“驱魔少年”的抄袭和复制,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品化权。争议商标1、2的注册是对集英社在先使用的“驱魔少年”商标的抢注。
除争议商标1、2外,天海网络还抢注了其他多个知名影视漫画名称,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同时,集英社还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光盘形式的复印件):
1、百度百科关于《驱魔少年》、《驱魔少年 HALLOW 》的相关介绍及词条修改记录;
2、优酷网播放《驱魔少年》动画片的截屏;
3、《驱魔少年》漫画作者星野桂与集英社签订的《海外销售用委托合同》、《出版合同》、《影像软件与营销委托合同》;
4、国家图书馆调查资料;
5、《驱魔少年》在百度知道论坛、搜狐问问论坛上的讨论证据;
6、驱魔少年游戏卡的照片及网友的讨论;
7、天海网络的网页信息公证件;
8、天海网络的相关商标信息。
但天海网络不认可集英社的理由,并进行了答辩:
集英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集英社与“驱魔少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集英社不享有“驱魔少年”的商品化权,且商品化权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因此,争议商标1、2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品化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争议商标的规定。
天海网络申请注册争议商标1、2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主观恶意,不会导致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随后天海网络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光盘形式的复印件):
1、驱魔少年游戏的介绍、开发合同、游戏界面截图;
2、《驱魔少年》版权登记证书;
3、相关案件的决定书。
针对天海网络的答辩,集英社认为天海网络提交的证据形成时间晚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形成时间,不构成对集英社无效宣告请求的有效抗辩。集英社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且商品化权属于《商标法》的保护范畴。
综上,集英社坚持其申请理由,请求对争议商标1、2予以无效宣告。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后经商评委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1、2由天海网络于2015年12月7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7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分别在第41类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上,以及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视频游戏卡等商品上。
2、天海网络除申请注册了此案的争议商标1、2外,还先后申请注册了诸如“星际迷航”、“如懿传”、“雪花神剑”等百余件商标。
商评委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1、2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品化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二、 争议商标1、2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1、2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
根据集英社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在争议商标1、2申请注册之前,其《驱魔少年》漫画作品在我国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驱魔少年》漫画及其作品名称已被相关公众熟知,故不足以认定集英社对“驱魔少年”漫画名称在商标领域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空间。争议商标1、2所有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标识与集英社的漫画作品产生联系,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1、2的注册构成对集英社所主张的作品名称商品化权益的损害。因此,集英社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商评委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
鉴于集英社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1、2申请之日前,集英社的“驱魔少年”商标在与争议商标1、2指定使用第41类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以及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视频游戏卡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集英社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商评委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
商评委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利用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本案中,商评委查明的事实2表明,天海网络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星际迷航”、“如懿传”、“雪花神剑”等百余件商标,大部分与他人在先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网络游戏名称相同或相近。天海网络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及商标设计来源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据此,商评委认为天海网络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1、2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1、2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1、2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集英社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1、2予以无效宣告。

可喜可贺呀!李鬼到底没能干得过正牌李逵,“驱魔少年”商标权也有望回归于集英社。
不过蜗牛纳还是为集英社捏了一把汗,毕竟商评委是先看证据,然后再根据相关法规来判断是否成立,但从前两个焦点问题内容来看,集英社所提交的证据缺乏了事实依据,因此才未能获得商评委的支持。
好在商评委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证实天海网络的行为的确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而支持集英社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因为天海网络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星际迷航”、“如懿传”、“雪花神剑”等128件商标,并且大部分商标都与他人在先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网络游戏的名称相同或相近。

这简直就是明晃晃地告诉所有人:他们天海网络是恶意抢注商标的惯犯!
正好蜗牛纳在评审文书搜该公司,发现除了被商评委裁定无效宣告的“驱魔少年”商标之外,还有第21260030号“盛斗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第19285729号“如懿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对于这种喜欢抢注商标的企业来说,商标抢注快=来钱来得快,要知道注册一个类别的商标,费用大概就要一千多元,但在注册成功后转让该商标,其价格可达数百万元。也因此才会有天海网络这样的公司把抢注商标当成一种发财致富的途径。
谁让违法的成本比较低呢,所以即使他们最后抢注失败,也不会因此受到严厉的处罚。
不过在4月26日,北京高院正式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对于近年来出现的囤积商标待价而沽、恶意抢注商标索要高价的情形进行了规制。《指南》提出,在涉及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判断时,突出对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的审查。
也就是说以后商标局会严格把控关于商标注册的审查,那么想抢注某个知名商标的个体户或企业,如果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也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商标,或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其他商业标志相同、近似且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相信以后这种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会逐渐减少,商标注册的秩序也会被规范起来,从而维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也避免给诚信经营者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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