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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犯在先著作权,“芬尼爱”商标被宣告无效了!

发布时间:2019-06-28

第21326270号“芬尼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06899号

申请人:南京嘉赞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宿迁朵拉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5月02日对第21326270号“芬尼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因侵犯在先著作权,“芬尼爱”商标被宣告无效了!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第19728099号“芬尼爱”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该行为系不正当竞争。同时,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美术作品版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争议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及嘉兴朵拉服饰有限公司信息;

2、陈金菲与申请人的供货合同及供货记录;

3、陈金菲关于郑超明抢注“芬尼爱”商标的微信截图;

4、申请人LOGO创作记录、作品登记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18日在第25类针织服装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7年11月14日的第1575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7年11月13日。

二、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但在后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布等商品上。引证商标现为有效在先申请注册商标,且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著作权。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的“芬尼爱LOGO”作品包括经过艺术设计的“芬尼爱”文字,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引证商标注册信息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2016年9月18日前,申请人对“芬尼爱LOGO”美术作品取得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作品中的“芬尼爱”文字在表现形式的细节特征上都完全相同,已构成作品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法人亲属曾经销过申请人的商品,直接接触过申请人“芬尼爱LOGO”作品。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在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针织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被申请人商标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张晓萌

段晓梅

贾玉竹

2019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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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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