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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件“小米小爱”商标,为何有3件被驳回复审申请?

发布时间:2019-10-14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喜欢买小米手机了吧?包括这家企业的其他电子产品,比如手环、平衡车、耳机、插座、无人机等等。

其中有一款产品让众多米粉喜欢不已,它就是小米小爱。

小米小爱

这是一种能听会说的人工智能音箱,据商品详情介绍,该音响中有3500万海量音乐与优质有声读物,平时可让用户查讯息、语音备忘、日程管理。并且因为小爱与很多智能家居达成了合作,所以只要通过声控就可以让这个生活小助手操控家中的智能电器。

比如开电视、开电脑、开灯、控制空调温度等(还可以关闭),都可以通过语音控制,让双手彻底得到解放。

用起来是不是挺爽的?自个儿不用动手,张张嘴跟小爱说一声,家里电器就会为自己提供服务。

妈耶,这应该算是初代AI管家了吧,尽管目前还有很多不太完美的地方,但对于一些懒人而言,无疑是福音。(更方便躺着玩手机了吗)

然而这样受欢迎的小爱同学,却面临其商标复审被驳回的情况。

这是怎么回事呢?

蜗牛纳从商评委评审文书中看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公司)有7件“小米小爱”商标进行了复审申请。

小米公司有7件“小米小爱”商标进行了复审申请

别的都还比较顺利,只有其中的3件商标被商评委驳回了复审申请!

关于第31226504号“小米小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第31226504号“小米小爱”商标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26504号“小米小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65306号商标、第18484826号、第21507921号、第1972496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销程序中。申请商标为“小米”商标的延伸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一般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两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关联,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浆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浆纸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31215274号“小米小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第31215274号“小米小爱”商标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15274号“小米小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32268号“小米愛XIAOMIAI”商标、第6585827号“小米小麦”商标、第11795395号“小恩小爱”商标、第22816068号“小米&小拉”商标、第26568597号“小迪小爱及图”商标、第28723906号“小米小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权利待定。申请商标为“小米”商标的延续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一般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服装带(衣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衬衫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六的有效性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31204127号“小米小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第31204127号“小米小爱”商标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04127号“小米小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8573号商标、第134083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以及延续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小米”商标的商誉,相关公众已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及所获荣誉证书、发票及合同、产品宣传图片、相关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咖啡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咖啡馆”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部分“小米小爱”商标被驳回复审,会否对以后的运营有影响呢?

蜗牛纳认为影响不大,“小米小爱”商标申请失败对小米生态链而言并不会造成致命的威胁。

话虽如此,不管是小米公司还是其他企业都应该丰富自己的知识产权储备,如此才能在商业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所以说呀,做任何事都要未雨绸缪,不然在竞争对手抢了个先后,等回过神去办理商标注册,可能也来不及了。

——END——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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