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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70878号“终南山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2-18

关于第21170878号“终南山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21170878终南山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572874号“终南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且广泛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商标使用图片;2.广告合同;3.发票;4.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终南山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终南山”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鸿程

马媛媛

2018年01月05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hangbiao/20180218/2073.html

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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