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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提起的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17-11-16专利执法行政应诉指引第一章第一节第一部分
第1章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1节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
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执法的类型,可以将专利执法行政诉讼粗略划分为两类。
1.1.1针对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提起的行政诉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针对请求人提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进行的以下处理,当事人不服相应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向请求人发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2)经审理,认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向当事人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的;
(3)经审理,认为存在《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第2章第2.5.4.3.1节的情形,向当事人发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的;
(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接到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1.1.2针对假冒专利行为查处提起的行政诉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针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的以下处理,当事人对相应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收到举报人、投诉人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举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不构成假冒专利,向举报人、投诉人发出《举报涉嫌假冒专利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撤销案件通知书》的;
(2)有初步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向当事人发出《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或者扣押涉嫌假冒专利的产品的;
(3)经调查核实,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和采取改正措施的;
(4)经调查核实,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在当事人有违法所得或者应当进行处罚的情况下,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罚款的。
以上第二类案件包括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复议决定的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一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行政诉讼的情形。
调查取证、登记保存证据、中止等程序性行为,虽然也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但不宜将其纳人行政诉讼范畴。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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