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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发布时间:2017-11-16专利执法行政应诉指引第一章第二节
第2节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依据《行政诉讼法》,专利执法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1.2.1第一审案件
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作行政行为提起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例如:
(1)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分别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2)不服广东省内(深圳地区除外)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不服深圳地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不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宁的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受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进行执法的县、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其不服的,通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由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县、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其不服的,除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复议机关的,根据复议决定的类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以上(1)一(5)中的管辖原则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例如,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两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起诉原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2.2第二审案件
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在地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例如:
(1)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分别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4)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由该法院所在地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2.3再审案件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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