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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7-11-24

茂名市促进专利申请工作的激励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各区、县级市科工商务局(知识产权局)、专利服务机构等组织专利申请工作的积极性,激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的热情,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数量布局、质量取胜”的方针,大力促进专利申请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促进我市专利申请工作提出如下激励措施。

一、资助对象

凡注册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工作并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在我市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在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备案且营业地址在茂名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

二、官方费用资助标准及资助期限

官方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资助继续执行《茂名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发明专利申请费、实审费(两项均按减缴标准)全年按100%资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按50%资助,资助期限与下述资助专利申请代理费期限相同。

三、资助专利申请代理费

1、资助期限

(1)申请发明专利享受全年资助;

(2)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期限原则上定为每年的6月1日至年底,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2、资助标准

发明专利12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3、申请资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1)茂名市专利申请代理费用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缴纳费用票据和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票据;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4)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的居住证明(上述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5)委托代理专利申请合同。

四、资助PCT发明专利

1、资助标准

(1)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是单位的,资助10,000元/件;是个人的,资助5000元/件。

(2)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或地区专利的,20,000元/件;获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的,5000元/件。

2、申请资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1)《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法人资格证书,个人申请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专利授权证书;

(4)PCT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等;

(5)专利审查机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检索机构等出具的有效缴费凭证;

(6)专利申请文件(中文),以及申请资助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评估报告、有关协议或委托合同等。

上述申报材料,除1、4、6外,其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且申请减缴获得批准的。专利权人是个人的,按从2016年起实际缴纳的80%予以资助;专利权人是单位的,按从2016年起实际缴纳年费及单位相关情况予以资助。

六、对在校学生申请专利及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

1、在我市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大学生、中小学学生申请专利,实行全额资助。

2、对本市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或在茂名设置的分支机构,2016年以来代理我市发明专申请并授权(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资助500元/件。

七、奖励

1、加大奖励力度,专利申请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将获得经费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2、每年评选专利申请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八、其他事项

1、各区、县级市科工商务局(知识产权局)要安排专人认真落实本项工作,在做好专利申请激励工作的同时,应大力鼓励发明人采取专利电子申请。

2、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3、资助受理时间:专利申请年度的下一年度第一季度。逾期不再受理。

4、受理地址:茂名市油城六路5号市科技大楼六楼市知识产权局。联系人:王格琳、高鹏、陈颖斐,联系电话:2882118。

九、经费来源

茂名市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省下拨的专利申请资助经费。

本激励措施由茂名市知识产权局解释。

附:茂名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条费用资助的范围: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按100%资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按50%资助。以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年度资助总额制定年度资助计划,资助总费用控制在年度资助总额范围之内。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受理本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申请专利费用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的首页复印件;

(四)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的居住证明。

第七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即予受理和审批,办理付款。

第八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当地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政策,资助的对象和范围由各地政府及其部门依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对专利申请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茂名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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