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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21

防城港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增强企事业单位的专利意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城港市申请资助和奖励经费来源于市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资助及奖励对象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潜在市场应用前景的专利项目,且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为防城港市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防城港市行政辖区的个人给予申请资助(自治区已资助达到市本级标准的不予资助,未达到市本级标准的予以资助补足);对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为防城港市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防城港市行政辖区内的个人给予年费资助。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且第一专利权人为防城港市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防城港行政辖区内的个人给予授权奖励。

第四条资助范围

对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在上一年11-1231日期间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专利申请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为准。

第五条奖励范围

凡在上一年11-1231日期间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奖励:

(一)获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获中国专利奖的项目;

(三)获广西专利奖的项目;

(四)引进市外有效发明专利进行产业化,或将自主发明专利在本企业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六条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资助条件:

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二)奖励条件:

申请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得有关国家颁发的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的,应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引进有效发明专利、并在专利有效期内在本市实施应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300/件;

(二)同一年度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同一企事业单位资助不超过15项,同一个人资助不超过7项;

(三)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每件每年资助300元。

第八条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10000/件,同一专利获得不同国家(地区)授权的只奖励一次;

(二)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3000/件;

(三)获中国专利奖金奖的项目,奖励50000/项,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项目,奖励30000/项;

(四)获广西专利奖的项目,奖励20000/项;

(五)引进市外发明专利进行产业化的企业,引进当年一次性给予奖励30000元(每年每个企业限3件);自主发明并获授权的专利在本企业实施的,当年一次性给予奖励5000元;

第九条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防城港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

凭证原件已报销入账的,须提交入账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加盖财务章以及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或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通过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的,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发票。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单位申请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防城港市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该专利审定授权说明书首页复印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或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的,须提交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相应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及相关费用凭据等;

(六)获中国专利奖、广西专利奖的,须提交获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申请引进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防城港市发明专利技术引进项目申请表;

2.专利权转让合同及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3.合同款项受让人支付凭证和让与人收款凭证复印件;

4.专利说明书及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属国(境)外专利,则应提交中文译本;

5.受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完税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防城港市专利资助申请表防城港市专利奖励申请表,并提交所要求的材料。

(二)申请时限:每年三月份的最后一天(国家法定的节假日除外)为上一年度的专利资助申请截止时间,1-3月每月的最后一周为集中受理时间。

(三)受理及审批: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批,即办理材料形式审查,材料不足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材料齐备的,出据受理收件回执。市知识产权局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

(四)领款: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自审批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资助及奖励资金管理

(一)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经费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的资助及奖励经费如有结余,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利申请人在得到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年底前向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以便了解和掌握此资金的使用效果及专利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市知识产权局在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6月18日颁布施行的《防城港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高新认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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