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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21钦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高我市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及奖励对象
资助对象: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为钦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钦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个人。
奖励对象: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为钦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钦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个人。
第三条资助及奖励范围
(一)资助范围
1.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专利权属明确、经国家专利局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和对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
2.为推动钦州市专利代理机构的发展,更好地服务我市的知识产权事业,优先资助由钦州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办理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资助和奖励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无专利申请权属纠纷或专利权属纠纷。
(三)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五条资助及奖励标准
(一)资助标准
1.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200元/件;
2.对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总资助3200元/件。
(二)奖励标准
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件。
第六条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及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钦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五)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经常居住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单位及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钦州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属职务发明的,提供已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证明;
(四)该专利公开说明书首页;
(五)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经常居住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填写《钦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或《钦州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交申请资助及奖励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审查:由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登记,经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后,对符合资助及奖励条件的单位及个人,由市知识产权局签发领款通知(兼作凭证);
(三)领款:申请人凭领款通知(兼作凭证),按通知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四)受理时间:每年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天受理前一季度经国家专利局初审合格的专利的资助申请及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
第九条资助及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来源:从当年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钦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得到资助及奖励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
第十条违规处理
申请资助及奖励的单位及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不履行申请时的承诺填报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表的,市知识产权局可取消其专利申请费资助及发明专利授权奖励资格。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违规者,经调查核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代理机构的责任。
第十一条钦州市知识产权局在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只适用国内专利申请及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并由钦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钦州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钦知发[2013]2号)文件同时废止。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高新认证代理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huanli/20171221/16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