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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17

雅安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根据《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川知发〔2010〕104号)、《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1〕1号)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雅办发〔2016〕1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资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的财政专项资金,分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和专利实施资助资金。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客观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不重复资助的原则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章专利申请资助管理

第四条年初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提出年度专利申请资助项目和支出预算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具体执行。年末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将本年度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条件:

1.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为本市境内具有法人资格单位(以注册地为准)和个人(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的专利申请,且《专利申请请求书》上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市境内(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以第一申请人为准)。

2.获得专利申请号,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收费收据》等。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范围:

(一)无专利权属纠纷,技术起点高,市场前景好,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申请。重点和优先资助我市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以及属于我市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骨干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重点出口企业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

(二)具有较高技术含量或市场价值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

(三)经济确有困难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本市企业下岗职工,中、小学生,残疾人等申请专利,根据其困难程度,可优先考虑给予资助。

(四)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专利申请资助内容:

当年度的发明专利申请费、实审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涉外专利申请费及相关费用。

一件专利申请(相同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或相同技术方案的涉外申请同时申请或指定多个国家的,视为一件申请)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同一个人申请资助资金,年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同一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八条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1.发明专利申请:3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000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400元/件;

4.国际专利申请:3000元/件。

第九条申请及审核: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常年受理、集中审批,择优资助。

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应由专利的第一申请人提出,并办理资助申请手续,将申请材料报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统一受理。

受理人员对专利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经受理人员初审合格的资助申请,上报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每年集中公告一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实行无偿资助,当年资金额度使用完后,不再予以资助。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专利申请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雅安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

(四)《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五)单位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或个人身份(身份证或户口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涉外申请的相关缴费凭据复印件。

(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专利说明书摘要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应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第十二条专利申请资助的受理、领取时间:

(一)资助申请应在专利申请正式受理后的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职务发明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转帐拨付(申请人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开户行、帐号等);非职务发明由申请人持专利申请资助受理通知到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即时办理领款手续(出示专利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申请资助资金的专利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真实合法的申报材料。凡弄虚作假提供申报材料、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将全额追回已拨付资助金,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当事人专利申请资助,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专利实施资助管理

第十四条专利实施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的实施。专利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等方面工作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企事业单位通过项目的实施,要不断推进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持续提高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水平,增强保护本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对专利实施和转化效益明显的个人或企业,可给予10万元的专项支持。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拥有有效的授权专利权,没有专利纠纷;

(三)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四)单位具有开发、实施专利项目的基础和能力,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注重运用专利制度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注重通过项目实施提高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水平。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给予重点扶持:

(五)属国家、省或我市重大科技专项,核心专利技术的实施与保护;

(六)系列高新技术核心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与保护;

(七)国家、省、市级专利试点单位的重点专利技术、产品的产业化;

(八)我市支柱产业、重点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或重点骨干企事业单位实施专利战略的项目。

第十五条专利实施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机构经费、基本建设等与所实施的专利工作不直接相关的方面。

第十六条申请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项目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由各县(区)科技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组织本地项目的申报,经县(区)财政部门同意后,联合推荐至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汇总;特殊情况的项目可经市级主管部门推荐后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由《雅安市专利实施资助资金项目申报书》及附件两部分组成。

《雅安市专利实施资助资金项目申报书》为申请的正式文件,由项目承担单位如实填写,并由推荐部门填写推荐意见。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专利情况、实施该项目的目的意义、项目实施方案、发明创造要点及作用、项目效益分析、项目实施准备情况、附件材料清单、项目实施投资情况等内容。

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真实的附件材料。附件材料为相关信息的证明资料,主要包括:有效专利证明、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的小试或中试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实施许可证明、生产或产品许可证、获奖证书、鉴定报告或该项目列入有关部门计划及获得资金支持情况说明等资料。

(三)申报时间: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根据全市专利工作的需要发布当年的申报要求。有关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特殊情况下的重点项目,经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同意,可直接申报。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专利实施资助范围;

(三)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第十八条项目评审及预算下达

(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后,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

(二)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建议方案,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认,共同研究制定当年专利实施资助资金分配方案。

(三)市财政局按照专利实施资助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预算。相关市级部门、县(区)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专利实施专项资金预算后,按规定的资金用途、对象,及时将专利实施资助资金拨付项目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

项目单位收到市级专利实施资助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尽快组织项目的实施,要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利实施资助资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会同县(区)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共同对下达的专利实施资助资金项目实施跟踪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应当在每年推荐项目的同时,将上一年度专利实施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包括:完成、中止、撤销、失败情况及使用效果)上报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真实材料,及时上报专利实施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和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违规使用资金,一经核实将全额追回资金,不再受理项目单位的相关申请。

第二十三条县(区)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的审查、监督,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违纪违规的县(区),一经查实,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将取消该县(区)当年申请使用该资助资金的资格,已下达的项目资金要按规定追回。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财政局、科技知识产权局可视情况设立本地专利资助资金,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地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原《雅安市财政局雅安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雅安市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雅财教(2010)88号)同时作废。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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