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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市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17

广安市市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知发〔2010〕104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1〕1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广安府函〔2015〕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申请资助及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分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和专利实施项目资助资金。

第四条专利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按照“依申请资助、不重复资助、按年度资助、按辖区资助、无偿使用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为我市境内单位(以注册地为准)和个人(以身份证为准)的专利申请,且《专利申请请求书》上申请人地址属于我市境内(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以第一申请人为准)。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范围:

(一)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时发生的费用,其中重点和优先资助我市骨干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申请国外专利时发生的费用。

(三)确有困难申请人的专利申请。

第七条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应具有当年申请专利缴纳的申请费用发票。

(二)应无专利权属纠纷。

第八条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币种为人民币):

(一)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授权后再资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1000元/件,授权后再资助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500元/件,授权后再资助100元/件。

(二)涉外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资助20000元/件。

第九条专利申请资助限额:

(一)同一个人国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不超过10000元。

(二)同一单位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0元。

(三)同一重点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市内重点骨干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不超过80000元。

(四)当年市级财政安排资金使用完毕后不再受理资助申请。

第十条申请办理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安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专利申请费用发票或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资助的单位须提交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

(五)申请资助的个人须提交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六)对授权专利,须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安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申请费用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资助的单位须提交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申请资助的个人须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二条专利资助申请实行一年集中受理一次,以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资助年度,在此期间申请的专利可以申报当年的专利申请资助,资助申请应在申请专利的下一年度提出。由各区市县、园区知识产权(科技)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集中一次性审核并拨付上年度专利申请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申请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的对象与范围: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专利技术可申请专利实施项目资助。

(二)专利实施项目资助资金主要扶持专利技术转化项目,重点促进专利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

第十四条申请办理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的条件:

(一)符合中、省、市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要求。

(二)符合中、省、市产业政策,并已开发成功,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显著的经济效益。

(三)拥有有效的专利,没有专利纠纷。

(四)属于市辖区内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骨干企业。

(五)经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组织论证,列入我市专利实施计划,并在我市实施的专利项目。

第十五条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申报的程序和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区市县、园区知识产权(科技)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本地项目的申报,并将相关申报文件联合报送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属单位的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

(二)申报材料要求。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由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申报书及附件两部分组成。

专项实施资助项目申报书为申请的正式文本,由项目承担单位如实填写,并由推荐部门填写推荐意见。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开展专利工作情况,项目实施方案、目的、意义,发明创造要点和作用,市场前景及预期经济效益分析,项目实施准备情况和投资情况,项目验收绩效目标(包括目标的量化、细化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专项资金支出计划,以及附件材料清单等内容。

附件为相关证明资料,主要包括有效专利授权书、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的小试或中试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实施许可证明、生产或产品许可证、获奖证书、鉴定报告或该项目列入有关部门计划及获得资金支持情况说明,中、省、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或优势培育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试点示范城市,市级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重点进出口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等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时间。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申请实行一年集中受理一次,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集中一次性审核批准,其具体的申报时间以市财政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项目评审和预算下达:

(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后,共同组织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据此对项目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二)对拟给予重点支持的项目,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

(三)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按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及审签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

(一)项目单位要按计划尽快组织项目实施,有效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并按相关财会制度规定,设立专账管理,严格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14个月,如到期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或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经审核后按批复意见办理。

第十八条专利实施项目资助资金,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共同对下达的计划项目实施跟踪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专利资助资金每年在预算安排的资金数额内无偿使用。

第二十条申请单位获得的专利实施资助必须用于该专利项目实施,不得挪作他用,在项目实施后及时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申报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相关财政资金外,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同时取消今后受助资格。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市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高新认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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